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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业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 原则上承办律师只能收取当事人证据复制件,原件由当事人保管; 三、 承办律师必须收取证据原件的,承办律师应当给当事人出具收据; 四、 证据签收单应当标明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收到时间并且署名; 五、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证据,办理相关的证据签收手续; 六、 应当事人要求返还证据原件的,也应当要求当事人办理签收手续; 七、 因律师过错造成当事人证据丢失,并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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