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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到底可以留什么?

日期:2009-10-10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搞明白在法律上留置的概念是什么,根据《担保法》第82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我国法律对留置的定义;规定这一条法律的目的在于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法律规定仅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行纪合同中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另外在《海商法》第25条也规定“船舶留置权”以保证造船费或修船费用得到偿还。留置权只有具备了如下的条件才视为合格:(1)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并已到期;(2)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3)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提供的动产。这种占有是指基于合法的关系占有,而违法占有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同样可以留置,这是对“善意留置”的法律上一种承认;(4)债权人占有动产与债权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指债权与留置物之间关系。例如:基于保管合同产生的保管费和保管物之间的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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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 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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