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申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是我国法律对于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所作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况也非常多,那么,这种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只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张志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