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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有哪些要求?

日期:2009-10-12

 

  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有哪些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 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使用权的手续,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经省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批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 股东应当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作价金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金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关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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