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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何不同?

日期:2009-11-17

 

 
  生活中常有这样的问题: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有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财产的权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父母相继去世后,遗产如何分配?
  这就涉及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法律制度。
  依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前文中的第一个问题就应适用代位继承。
  《意见》第52、53条规定,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前文第二个问题应适用转继承。
  可见二者主要有如下两点区别:第一、被继承人去世的时间不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时间是在继承开始之后,即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时间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即被继承人后于继承人死亡;第二、参与继承人主体不同。转继承是二次继承的行为,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依法由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只能由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子女、孙子女代位继承,而不包括父母、配偶。
附:
  《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意见》第53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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