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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日期:2009-11-17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对死亡时间的确定往往关系到继承人的范围,直接涉及到继承人分得财产的份额。
  死亡在法律上指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一是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指自然人的心脏停止跳动。一般情况下,生理死亡的时间很好确定,以被继承人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为死亡时间。但在意外事件中,同时丧生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时,他们的死亡时间就很难确定谁先谁后。如确实无法查清的,依据《意见》第2条规定,法律上就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遗产由有继承人的人发生继承。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遗产按长辈先死亡时发生继承,计算出下一代晚辈应得份额后,再推定该晚辈死亡,将该份额一并计入晚辈的遗产发生继承,依此类推。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间不发生继承,遗产分别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
  宣告死亡是一项拟制死亡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时间为其死亡的时期,并从此发生继承。
  两种死亡同样都可引发继承的法律行为,但由于宣告死亡的特殊性,被宣告死亡的人还存在着重新出现并主张权利的可能,因而,《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一旦出现并主张继承人返还财产,继承人有返还义务。如不能返还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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