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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什么是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日期:2009-11-16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利的人。
  (一)被保险人的构成要件
  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到损失的人,或者在保险事件出现时需要经济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可能发生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主体。其他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抵押权等等。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从保险合同取得对其身体及生命保障的人,在人身保险中没有被保险财产,只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与人身保险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保险标的的主体,后者就是保险标的本身。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应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的人。
  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信用的破坏或合同未履行而蒙受经济损失的人。
  2.被保险人是具有保险利益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险标的的土体或就是被保险标的本身,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即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因其利益在保险事故中受损,保险人的赔偿自应以被保险人为给付对象。所以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在一般情况下,订立合同时的投保人,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被保险人,所以义务与权利集于一身。若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并为被保险人利益而订立合同时,索偿权就自然转移到被保险人手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利益并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赔偿请求权,只有请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也可以转让给他人。
  (二)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当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时,对投保人的资格限制,也即是对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非为一人时,对被保险人的资格的限制,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需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否则不能行使索赔权。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本身生命与身体自然存在保险利益,至于有没有其他的资格限制,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规定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的,须得到被保险人口头或书面同意,而只有行为能力人才可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所以可以推论出被保险人必须有行为能力。但法律同时也会有例外规定,如已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或以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生存保险合同,均属有效合同。
  法律对被保险人资格给以限制,目的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道德危险。如果在投保人资格及投保条件给以限制,使被保险人生存,比死亡对投保人更为有利。
  (三)被保险人的确定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方法:
  1.在保险合同上明确确定固定的被保险人的名字。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均须列明。当被保险人之一死亡,其余被保险人仍可继续享受财产保险保障的权利,保险合同继续生效,到期限届满。
  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这种方式是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一旦该条款所约定条件成就时,补充的对象就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这也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方式。这一方式通常用于财产的买受人、承租人、受押人或受托人。对变更后的被保险人的资格要求与原被保险人相同。
  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这种方式与第一种不同,不具体指明被保险人姓名,与第2种方式也不同,不是先后充当被保险人的角色,而是采用扩展被保险人的办法。
适用这种“多方面适用的条款”的每个人都取得被保险人的完全地位,他们每个人都有权就其损失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作为被保险人,他们都可免受保险人的追偿。
  二、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要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对象,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中出现,投保人投保死亡保险的目的在于万一被保险人遭遇事故死亡后使被保险人家属免遭经济上的困迫,所以在死亡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领取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无受益人问题,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险中仅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除被保险人外不存在其他受益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险也可以有受益人。如投保人以自己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以房屋的抵押权人为受益人。但这与人身保险合同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法将未来保险权益转让给他人的性质不同。不同之处是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在被保险人之外存在。而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实质上是被保险人。 
  由于受益人常见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以“受益人”一词一般是指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下面阐述中所指的受益人也限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特点
  1.受益人是具有领受保险金资格的人。受益人享受由保险合同产生的利益,不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如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受益人可以代付,但保险人不得向其追索。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可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付请求权,受领保险金。
  2.受益人的赔付请求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生。受益人才;能在被保险人生存时向保险人索取保险金。这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受益人的赔付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这种期待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3.受益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指定。受益人的赔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受让而来。投保人为保险合同义务人,固享有保险合同所带来的权益,被保险人是遭受保险事故所致损失的人,享有保险索赔权,而通过指定方式,将保险索赔权事先转给受益人。这属权利主体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若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当然可自行享有保险索赔权,这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指定自己本人为受益人。
  4.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不受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凡有权利能力的公民,虽不具有行为能力也可以作为受益人,同时也不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关系。
  (二)受益人的指定
  当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时不发生由谁指定的问题。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时,不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或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时,大多国家法律规定均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或书面同意。
受益人指定方式有多种:
  1.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明确指定具体的受益人。
  2.指定数个受益人。数个受益人可同日寸受益,也可先后享有受益权。前者当受益人中一人死亡,由其余生存者共同受益,后者当第一受益人死亡时受益权自动顺移给第二受益人。
  3.不列明具体的受益人,只规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4.没有指定受益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未指定受益人,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推定被保险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即以自己为受益人。这样,保险金则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继承。
  (三)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后除非表示放弃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外,享有随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直到被保险人死亡。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包括改变受益人或撤销受益权。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与指定受益人时相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人的撤销、变更,不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要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如不通知,保险人善意对原定受益人所作给付后不再向后指定的受益人承担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受益人的变更须经保险公司批注后才生效。
  (四)受益人与继承人区别
  虽受益人与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得益,但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不同的权利适用不同的法律。如作为受益人,其领受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作为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五)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情况不同,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也不同。
  1.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时,有下列两种情况: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即保险金领取人)均为一人。
  (2)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为另一人。
  2.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而投保时的几种情况: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而受益人为另一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如投保人以其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并指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
  (3)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如投保人以其父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指定其未成年的弟弟为受益人。又如雇主作为投保人以其雇员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死亡险),受益人为雇员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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