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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降价商品不合格怎么办?

日期:2009-11-14

 

  由于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盘活资金,商家降低商品价格诱发消费者的购买力,以减少库存、加快资金周转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市场上的降价浪潮亦是此起彼伏。降价商品一般可包括鲜活商品、即将到期商品、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商品、为清偿债务等销售的商品以及产品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商品。对于前五种商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家可以按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最后一种商品,顾名思义,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种产品虽然有瑕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尚有一定价值。
  对于非瑕疵的降价商品,经营者也应当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时所必须的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即必须为合格商品。否则必须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瑕疵商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明确的担保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销售者应当首先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发生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二是明确规定了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并赋予销售者在先行负责解决消费者问题之后,有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的权利。因此,只有这种瑕疵产品,亦即处理品,才会存在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消费者在购买降价商品时,应特别注意销售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如若销售者未明示产品存在瑕疵,则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销售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但是,销售者在销售具有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产品时,作到了事先声明,明示告知,消费者购买了此类产品后,就不能要求销售者对已明示的瑕疵部分承担责任了。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赵凯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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