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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案件司法解释”是把双刃剑(学习的感想与案例的应用·之一)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4-03-12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案件司法解释”),并已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案件司法解释”共28条,涉及到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全部热点和难点问题,对物权法和债权法中最难以解决和处理的不动产和买卖合同两大难题有新的见地和具体、明确的规定,对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预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更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日前,在学习、研究并已应用的基础上,笔者又带着案例及实用疑问赴南昌参加了一个“商品房案件司法解释”培训班,学有收获,感想很多,感触颇深。
  这个培训班是由国家建设部主办、最高人民法院协办的。建设部作为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最高主管机构,举办这个培训班是出于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常见问题的预防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保护的目的,参加人大都是建设系统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从事房地产管理、经营、开发、销售和策划等方面的房地产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少有律师。所以有律师戏说:这是潜人对方阵营刺探虚实,知之盾,锋己矛。笔者觉得此话亦不尽然,因为,一则虽然目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买受人咨询、聘请律师诉告出卖人为多,但对于顾问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聘于商品房出卖人的律师,维护出卖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己任;二则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即要了解如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也要了解出卖人是如何进行自我防护的。关键在于谁对法律认知的更多、理解得更深、掌握得更熟、运用得更好,谁就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预防和争议的处理中立于不败之地。
  培训班由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商品房案件司法解释”执笔的法官亲自授课,逐条逐项地对司法解释进行讲解和说明,结合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预售商品房纠纷案件予以剖析,并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房地产的专业人士介绍了开发与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可以说,“商品房案件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在房地产经营市场、特别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范畴引起了巨大的震动,作为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受人,洞察了“商品房案件司法解释”保护买受人规定真谛的,欢欣鼓舞、奔走相告,喜得了对抗、反击违约或侵权的商品房出卖人的尚方宝剑;作为开发商的商品房出卖人,已经意识到“商品房案件司法解释”是为雷池的,岌岌可危,汗颜湿背,积极学习、领会“商品房案件司法解释”,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从思想意识、规章制度、工作安排各方面奠基垒坝。
  “商品房案件司法解释”是把双刃剑,即规范、修正了商品房出卖人的不当行为,也提示、明确了商品房买受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不当维权的后果。所以说,无论从哪一方面,只要与买卖商品房相关,都不得不重视和必须去熟悉这一解释,否则,就要缴纳不菲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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