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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工伤咋维权?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5-05-18
        前几天,笔者解答了一起罪犯在狱中劳动改造时致死要求赔偿的案例,解答完后深有感慨:犯人也是人,为什么他们的工伤,却不能得到应有的对待?
        简要案情如下:甄某(化名)是某监狱服刑犯,在2005年3月,像往常一样,按惯例早上6:00开始参加劳动改造,因其本人工作疏忽未在机器房立警示标志,便进入机器中维修,结果被不知情的其他服刑犯推上电闸而绞死。事后,家属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予以十余万赔偿,监狱方则依据司法部颁发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在最大同情之下给补偿4万元。因差距同太大,不能达成一致,家属申诉到劳动仲裁机构被驳回,诉至法院不予立案,至今此案悬而未决。
        一时间,笔者想到的是:1、监狱如果不存在违法,按《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给予补偿,错了吗?答案肯定是没错。2、犯人在劳动中死亡,生命权的对待与大墙外的一般工伤悬殊天地,公平吗?答案肯定也不公平。3、补偿存在争议,欲告无门,这符合“有权利则有救济”(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remedy)的原则吗?答案也必然是不符合。
        乍一接手咨询,该案涉及的法律,笔者粗计一下,大概有《监狱法》、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劳动法》、《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民法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立法法》、《宪法》等,不可谓不多,定性不可谓不难。
        第一,甄某的工伤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工伤问题?
        甄某虽然是罪犯,但他是在劳动改造中发生的工伤死亡,且《监狱法》第七十三条也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法律确定是参照工伤规定,其立法精神同归《劳动法》本意,所以应依《劳动法》保护。属于《劳动法》中的工伤,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补偿。但是,这时笔者转念想,又认为,甄某的身份是罪犯,《监狱法》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第六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可见,他所从事的劳动是一种强制的改造,双方不存在、也不可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有《劳动合同》,这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他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也就无所谓按《劳动法》的工伤对待,故尽管他的家属对补偿数额有异议,也不能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二,甄某人格独立,虽是罪犯,其人身安全及合法权利未依法剥夺,当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其赔偿可否按民法主张,适用民事侵权法,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予以救济?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犯人也是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基本人权,只要未被判处死期被剥夺,即不应受到歧视和侵犯,应平等对待。《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对罪犯的死亡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明显低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不符合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虽然罪犯与监狱存在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地位不平等,但是在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这一点,双方应该是平等的 ,符合民法的规定,可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这一观点也存在不足之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罪犯和监狱之间显然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因为《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典型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刑事刑罚关系。既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看来也难怪人民法院对此案所谓的民事案件不予立案。
        第三,犯人与监狱地位不平等,犯人在监狱死亡可否要求国家赔偿呢?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及是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五种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甄某在狱内死亡,如果监狱存在违法,那么程序上即可按刑事赔偿程序进行。但本案中,甄某在改造中因自身原因而被绞死,监狱对其死亡的事实,在无任何监狱违法证据的情况下,监狱又违反了什么法呢?因此,按《国家赔偿法》也走不通。
        最令人难以理解的是,《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没有不服补偿的救济途径,以至于犯人家属走投无路。该类罪犯工伤既不能依据民法要求赔偿,又不能依据《劳动法》主张工伤保险,还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来赔偿,一时间还真难住了笔者。
        笔者静静地审视着眼前的司法部颁布的这一《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部门规章,一方面认为监狱作为执行部门据此给死者补偿,可谓无可指责,另一方面又觉得罪犯真的命贱,人可千万别犯罪啊!犯了罪维权之路可真就是“难于上青天”了。都说“立法是静态正义”,良法是法治的第一步,笔者真的要大声地呐喊:《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当废!新的、完善的罪犯工伤法律法规当行!那时,罪犯工伤的维权才真正有招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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