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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践踏法律的信用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5-06-10
        我所孟繁旭主任、唐学文律师的论文《谁在践踏法律的信用》刊登在2005年第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下附文章全文:

[摘要]经过建国以来的法制和法治建设,人们形成了对法律的至上信仰。但在寻求社会正义的实践中,因为立法、执行、司法运行中的从业者的践踏,造成了公民对法律的失望。法律的信用受到了挑战。要保证法律信用不被践踏,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要先做到守法。
[关键词]法律信用  践踏法律  法律信仰

        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在各个领域,基本达到了“有法可依”。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将“法制建设”为“法治建设”,并写入宪法之中,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提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在宣教之下,在未参与法律生活时,人们心目中认识的法是神圣的、至上、最高权威的。对法既敬畏、尊重,更是爱戴、推崇和信赖。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对法产生的是归属感和依恋感。但是人们在寻求社会正义的现实中,却被无情而又冷酷的大量事实,碰得头破血流,人们不但未能完全实际体会到法律的正义和信用,相反却因法律欺骗,而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并产生了对法律的蔑视和厌恶,法律的信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局面的出现正是因从业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而造成的。
        一、表现在立法上对法律的践踏
        立法上的法律践踏,是一种抽象的践踏,创设良好不是践踏,而流于形式不能体现社会公众需求、主观愿望和感受的立法,就是法律启始的践踏。按说只有法律体现社会公众主体的要求,社会公众才会真正从内心珍视、爱护和信护法律,法律才真正具有权威性和神圣性。法律本是一种正义,但法律如果在制定之初不是体现良法的标准或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它已桎梏公民的权利成为恶法时,那么就践踏了法律的信用。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一行政法规,已和《立法法》第八条抵触,其合宪性令人质疑。《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早应退出法律的舞台,可是目前仍被公安机关运用着。时下被炒得颇为时髦的立法听证,本来正如帕尔曼所说:“法律程序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1]通过听证方式让公众参与立法,可以达到公众利益法律化和法律的公众化。但结果往往流于形式,没有把公众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这样看来,立法者仍掌握着法律的话语霸权?因为公众存在和立法的距离,人们对法的信心和尊重便缺乏普遍的法律情感,人们能达到真正从内心产生尊重到愿意为之献身的境地吗?立法上的践踏虽不像执法和司法那么直观,但它却为执法者执法提供了“有法可依”的理论依据。
        二、执法上对法律的践踏
        其实良法也只是为公众提供了一个静态的正义,为法的价值实现提供了一个前提。而更重要的是“把这种纸上的近代法典,变为我们生活现实中的事实”,[2]其关键在于法律的公正运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善的法律也必须要被公正的执行才能表现出来。执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具体环节,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执法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生命,执法者不能做到这一点,就是在践踏着法律,法律的存在就会流于形式,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
        现实中,不公正执法、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以权徇情;公众权利难以保障,不法者不能严惩;更有甚者,执法者同违法者沆瀣一气的情况屡屡发生,甚至有些执法者直接成为了罪恶势力的保护伞。再有,地方保护泛滥,行政执法“诸侯式”割据,弄权者严重的法律工具主义破坏了法律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律不只是约束一般公民的,更是约束和限制国家政府的公权力的。如果执法者视法律如儿戏,不尊重既定的规则,轻贱法律,又怎能要求普通百姓再信任法律?
        三、司法上的践踏法律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有力的救治手段。不公正的立法固然是一种弊害,但未经最终适用到具体个案的处理之前,这种弊害还只是潜在的或说是印在纸上的文字。而一个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存在基础的司法却可以将此弊害降至极限。不公正的执法是降低了法律的信用。但毕竟还可以持司法之剑以救济,以此扶平伤痛,挽回法律之信用,可是司法人司法不公,就将公众对法律信用的最后一点希望都彻底给熄灭了。人们觉察法律的实现往往依赖于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他们对法律信用的评价必然连带始于法律职业,法官是法律职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运作者、操纵者。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是通过法官的公正司法来直接加以体现的。法官应是法律人群体中的佼佼者,然而有些法官在贯彻法律中的司法随意性,不权没有成为法律正义的最直观表率,反而因为他们随意践踏法律,使得公众对法产生了逆反心理。
        笔者没有天生对司法人偏见的癖好,但目不暇接的司法陋习,也难免心存失落。有这样一则报导:某日法院开庭,时钟显示早已过点,但法官迟迟未到,当事人在审判庭外焦躁地等候。良久,法官酒气熏天地披着法袍来到法庭,原、被告刚就座,法官却大声训斥当事人,原因是原、被告坐错了位置,法官原 话是这样:“被告,你有什么资格坐原告席,你懂不懂法,那个位子是你能坐的吗?”。原、被告马上调换位置坐正,之后法官一屁股坐在了书记员席上,二郎脚一翘说:“现在开始吧,都把手机、传呼机关上……”没过两分钟,法官手机响,他接上电话了。整个庭审,就不必论及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单法言法语,当事人就没听到法官谈上几句规范完整的。台下从未见识过开庭的旁听人员,走出审判庭后,长吁一口气,遗憾地说“这就是我们宣传的庄严而神圣的法律和人民法院吗?”
        笔者以为,法律的神圣性及其包含的社会正义都由一整套庄重严肃的仪式与程序为桥梁和媒介得以反映,从而使人对法律产生信心和好感;而不公正的程序和随意的程序形式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3]可以说,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整个法治的缩影,审判结果的公正与否,当然最为重要。而程序却能使人们对法律的运行感受看得见的公正,程序的随意正如生产线的瑕疵,人们怎能不质疑其产出的法律产品的质量?
        裁判文书是法官司法活动的最终产品,从文书中可以“窥视一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公众从媒体宣传中看过高大的法官,铿锵有力地宣读着逻辑严密,晓畅易懂的裁判文书。这些优秀的裁判文书必然起到了震慑犯罪,停纷止争,弘扬法治的巨大效果。这些裁判文书中有精准的判断,富有哲理的论述,深刻的见解,人性化的情感表达。可是在现实中,有不少人接到手的裁判文书,先不提是否也有人性化和哲理贯穿其中,单文字表述就错字连篇,甚至原、被告错列,遗漏当事人。在认定论理方面,言之缺理,论之少据。常见的根本不见论理,只有认定。让打官司的赢者一头雾水,输者莫名其妙,难以让赢者赢得理直气壮,输者也输得心服口服。有这样素质和学识的法官,有这样书面践踏神圣又权威的法律行为,公众势必要对法律形成“可有可无”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其结果必定是培育出法律不信任的果实。
        司法腐败是法官最严重践踏法律的行径,是损害法律权威,侵蚀公众对法律信用的最重要的原因。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这样论述法官:
        1、 法官应当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当法官者务要记住----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
        2、 法官应当廉洁办案,律法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
        3、 法官应当谨慎审案,耐心慎重听讼是司法官职务的重要成分之一;
        4、 法官应当善良。在有关人命的大案中,为法官者应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尖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法官应当讲求效率。我们从培根的论述中看到法官是这样的一种职业群体,他们正直、善良、诚实、温和,有谦逊的道德操守,有公平、公正的办案水平[4]。众多品格中,第一条尤为重要,他们当以法律为最高行为准则。
        四、结语
        作为司法者,身穿法袍,背对国徽,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住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扬正气。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守护者,更应当是法律的忠实仆人。他要先崇尚法律,内心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如果法官不守法,不懂法,让他们去驾驶法律,宛如童子操刀,不仅不能救人反而易自伤,还要伤及无辜。德国法学家耶林忠告“执法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扼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这也就难怪新加坡政府提出了“宁可找不到人,也不要用错人”的用人机制[5]。前几年,美国法官宣布著名的辛普森杀人案主角辛普森无罪释放,虽然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对判决不满意,但都表示出对判决的服从。因为案件审理是公正的,因为美国人相信法官,相信法官是因为相信法律,法官是法律的化身,于是相信法官形成的判断。而在我国,公众愈是相信法官,就愈是不相信法律,法治不存,人治就在,“王法管我,我管王法”。
        要保证法律信用不被践踏,还是让我们一起呼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自己先做到守法吧!否则一手立法,一手毁法,最终法律信用的价格就是法律欺骗的成本,公众对法的信任就永远是一种天真的梦想了。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著.梁冶平译《法律与宗教》.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60页.
[2] (日)川岛武宜著.申政武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
[3] 胡海洋、林教.《良好、司法公正与法律信仰》.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6.
[4] 陈芳.《法官魅力之维度---从法官素质谈创造学习型法院的价值》.人民法院网,2004.11.
[5] 李海涛.《论司法职业道德与法律信仰》.太原大学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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