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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拆迁裁决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5-06-22
        我所王阳律师的论文《浅析拆迁裁决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刊登在2005年第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下附文章全文:

摘要:在拆迁中,当双方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时,首先要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但对于该主管部门裁决工作中具体的操作程序,始终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此次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则弥补了这个立法漏洞。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的受案范围,受理裁决申请前的听证程序以及受理申请后,裁决工作的具体程序。
关键词:拆迁、行政裁决、受案范围、听证

        “拆迁”一直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是关系老百姓生活质量的头等大事。尤其是在2003年因拆迁连续引发了几起恶性事件后,使更多的人关注拆迁,更多的司法工作者也开始审视拆迁的相关立法。我们注意到,当拆迁人与被上诉人产生纠纷时,拆迁主管部门是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行使公权利的第一主体,他们能否公平\公正的处理问题是关系到拆迁纠纷是扩大还是平息。但是对于拆迁主管部门行使权利的具体程序一直没有相对全面、完备的立法。这是立法环节中的一个空白,使拆迁主管部门的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在工作中难免让广大拆迁当事人产生误解,对主管部门的裁决产生抵触,不利于裁决内容的贯彻和实施。现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弥补了拆迁立法中的这个欠缺,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笔者拟对该规定作些简要分析。
        一、行政裁决的受案范围
        《规程》第2条明确了行政裁决的受案范围: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过渡期限、过渡方式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裁决;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受案范围,第8条列举出了几种除外情形,即以下纠纷不属裁决范围:
        1、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即该工作规程是以拆迁许可证的合法为前提和基础的,如被拆迁人确对许可证合法性有异议,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直接到人民法院对颁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即提起裁决申请的主体特定,只能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其他人无权申请;
        3、 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订立拆迁协议后再产生纠纷,应当到人民法院以民事纠纷立案并审理;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重复申请裁决,应当以裁决部门为被告以拆迁当事人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4、 房屋已经灭失的。笔者认为,房屋灭失有以下几种可能:
        其一,拆迁当事人已经达成拆迁协议,被拆迁人自愿搬迁后,拆迁人对房屋的拆扒。此时再产生纠纷,属第8条中的第(三)项情节,系合同纠纷。
        其二,双方未达成协议,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提起拆迁裁决申请后,拆迁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果此时再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裁决申请,则是重复受理,属第8条第(三)项情形。
        其三,如果拆迁当事人既未达成协议,又未申请裁决,拆迁人采取非法手段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强行拆扒导致房屋灭失,则应当视为侵犯被拆迁人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被拆迁人则应当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其四,房屋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灭失,则房屋权利人与拆迁人不形成拆迁补偿的法律关系,房屋权利人应当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发生房屋灭失的四种可能性,均不属于拆迁裁决范畴。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同时规定,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以上对受案范围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拆迁主管部门的责、权、利清晰透明,既避免了该主管部门擅自扩大权利非法干预他类纠纷,也防止其推诿搪塞,不履行法定义务。
        二、受理裁决申请前的听证程序
        《规程》第7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该规定能让裁决部门通过听证更充分、更全面的了解具有共性的主要问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 间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也便于双方当事人沟通,消除分歧。既便于其有针对性的做裁决工作,也可以降低工作成本 ,缩短办案时间。
        三、受理申请后,裁决工作的具体程序
        1、告知被申请人。即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及答辩通知书。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是对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房屋权利证书及房屋用途(居住还是经营)证明进行审查。
        3、调解前置。即在做出书面裁决前,必须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一点区别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该规定为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以减少诉讼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及保证拆迁人下一步城市建设工程的如期进行设定了法律依据。
        4、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要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中,对于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那么,如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裁决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作为裁决依据。
        5、书面裁决的内容应当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事项予以确认。
        综上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其既引用了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又结合拆迁的实际特点,做出了便于解决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规定回避程序
该《规程》第11条规定“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回避程序早在三类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程序中都有规定,经过反复实践,可以证明,回避程序是公正、公平裁决的必要保障,是避免徇私枉法的基本措施。现也做为拆迁裁决程序的基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五、对裁决书的要求
        该规程规定,行政裁决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以避免当事人申请后,主管部门迟迟不予答复。此外,该规程要求,裁决书应当主要具备内容共有6项,其中值得强调的是,第(四)项规定: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即要求针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裁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可以实际操作。避免以往个别裁决中,裁决内容模糊、笼统,当事人收到申请后无法执行,又造成新的纠纷。既扩大了当事人的损失,又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威信。此外第(五)项规定,裁决书中必须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因为该行政裁决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裁决部门具有此项内容的告知义务。
        六、强制拆迁受到更多限制
        强制拆迁是拆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实践当中,拆迁人野蛮强迁、违法强迁,给被拆迁人带来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也是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现《规程》有针对性的对于强迁程序,规定了诸多限制。根据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规定,强迁需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裁决。强迁前,必须有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双方的纠纷,依法做出的行政裁决书作为强迁的首要法律依据。
        2、听证前置。强迁前,必须邀请包括拆迁当事人代表在内的有关人士,对强迁依据、强迁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进行听证;这意味着, 对裁决的主要内容进行二次核对,对强迁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3、集体讨论通过。强迁前,必须经拆迁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方能向政府提出强迁申请,而不是某个人自己就可以决定的,这在法律上杜绝了以权谋私。
        4、补偿金及安置用房及时到位。强迁前,拆迁人必须按照裁决内容将补偿金或周转用房落实到位,并且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允许拆迁人随便找个房屋应付,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5、补偿资金的提存。强迁前,对于被拆迁人拒收补偿资金的,拆迁人也应当将资金提存,并将提存证明提交给拆迁主管部门,保证裁决内容的落实。
        6、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强迁前,必须由公证机关对被拆房屋及屋内物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防止房屋灭失给被拆迁人带来的不利因素。
        7、提前15日通知。强迁前15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必须通知给被拆迁人,使被拆迁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同时也是给被拆迁人自觉搬迁的最后一次机会。
        8、现场见证。强迁当时,必须有街道办事处及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在场见证,监督强迁执行部门合法强迁。
        综上8个条件,是强迁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否则相关的工作人员将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关行政、民事甚至于刑事责任。
        以上新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针对拆迁中常见的法律漏洞,引发拆迁纠纷的主要矛盾,做出了比较具体和详尽的法律规定,为拆迁管理部门公正裁决做好了立法准备,相信该《规程》的实施对于解决拆迁纠纷,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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