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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股权以及三者的内在关系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5-06-25
        我所葛有林律师的论文《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股权的内在关系》刊登在2005年第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下附文章全文:

[摘要] 法人财产权与股权不但是现代企业制度,更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概念。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本质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享有财产所有权。股权并不是所有权,而是收益权。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曾有过探讨。就企业法人的本质、股权的性质以及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证,进一步了解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本质,对肯定企业法人所有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企业法人;法人所有权;股权;公有制实现形式

        一、物质资料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归属关系
        《民法通则》第7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定义了所有权概念:“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所有者以自己意志在依诚实信用原则决定物的存在状况的权利。法律没有出现以前,人们对物的控制表现为占有的事实,而占有的目的在于使用。然而,物的数量的有限和人们对物的占有的欲望的无限这一对矛盾的作用,原本的事实占有处于不稳定和不安定状态。为解决这一对矛盾,法所有权应运而生。当时的所有权以维持所有人与所有物既定关系和满足所有人对物的享受为目的,占有和使用这两种实现方式便上升为国际意志,得以成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物的用途的了解也更加全面。对于某种欲望的满足通过占有和使用而无法达到时,人们可以从所占有的物之上进行收益,以达到物的量的增加的目的;对所占有的物的使用在满足某种欲望后仍有多余,而另一种欲望需要通过占有他物方能满足时,所有人便要支配占有物的多余部分以换取对他物的占有。于是,收益和处分两种所有权的目的实现方式在法律上得以确认,成为所有权权能之一。
        所有权强调以社会利益、社会财富为中心,所有权的行使也呈价值化趋向。所有权的根本特征是所有者的自己意志性,所有权的意志是所有权的标志。
        二、财产权和股权正是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在主体制度中的演化形式
        企业法人财产权,从本质上讲就是企业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是对法人财产依法人团体意志的概括支配权,是在出资人出资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型定限物权,在公司内部,法人财产权的行使要体现股东意志,但同时,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受诸多外部限制,如债权人利益、职工利益及社区利益。法人财产权则是法人机关的团体意志,团体意志要体现股东意志。
        法人财产权的提出则与经济体制改革相联系,是以政企分开、企业增强活力为目标的。从实践上看,法人财产权仅为政企分开提供了一种可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亦是一项系统化工程,法人财产权仅是其关键环节的中心一环。法人财产权强调的是静态上依法人意志的独立支配性与动态上的经营管理性,法人财产权行使要维护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但根本上是维护出资人即所有者的利益。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产权构建,说到底,就是企业法人的财产归谁所有、投资者和企业法人对企业的财产分别享有何种权利的问题。正确认识股权的性质,对于进一步澄清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不无裨益。
        股权是股东所保留的实现个体所有权保值增值目的的手段的集合。股东的核心在于收益,同时,它还是一种对资产的终极的支配权。股权是一种收益权,同时还是一种对物的终极支配权。法律在肯定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同时,确立了有限责任、法人、合股三大原则。合伙和无限公司强调组织的人合性,即投资者基于共同的赢利目的而达成的合意是组织存在的前提。股份制公司强调资合性,成千上万的素不相识的股东遍及世界各地,为达到所有权扩张的目的,股东们以对同一公司的投资行为联系在一起。事实上,这一投资行为已在股东之间隐含了让公司永远存续以达到收益持久目的的合宜。但是,股东以新合意改变原合意——解散公司的情形毕竟存在,随着公司法的完善,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则成为其当然内容。可见,所有权的实质内容——支配权最终归属于股东;股东通过股权作用于公司资产。
        科学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人法律法规尚未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铺平道路。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立法仍然没有突破传统产权模式的束缚,没有跳出经营权的圈子,没有真正确立起“股权——企业法人所有权”这样一种科学的、真实反映现实经济现象的企业产权构建模式。
        三、所有权、法人财产权、股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现代企业法人的产权构建应当是“股权——法人所有权”的模式,即投资者享有股权,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这里的所有权即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并非“双重所有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要正确认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有必要首先对企业法人的本质、股权的性质以及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做一清晰的认识。
        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最本质的特点就在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企业人格完全区别投资者的人格,企业财产完全区别投资者的财产,从而与个体业主企业制度和合伙企业制度下企业人格与投资者的人格不分、企业财产与投资者财产不分的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可以说,企业法人拥有法人所有权乃现代企业制度题中应有之意。企业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制度的内在要求。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人格存在,与自然人人格有所不同。自然人具有人格并不以拥有财产为条件,没有任何财产的自然人仍然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法人具有人格则是要以拥有财产为绝对条件,没有财产的团体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1]。换句话说,法人的人格以其财产为基础,它不仅要拥有财产,而且要拥有独立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这里所谓的“经费”从本质上讲也就是财产。可见,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获得,本身就意味着它获得了财产所有权,没有所有权,就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企业法人当然地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
        企业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权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企业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它必须拥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否则,它只会成为一个有法人之名而无法人之实的非独立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商品经济,商品交易是其最基本、最经常的内容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就是产权经济,商品交易就是产权交易,其中必然存在着所有权的让渡。在正常情况下,参与市场交易并有权让渡商品所有权的人只能有两类:一是商品的所有人,一是商品所有人的代理人(从本质上讲,只有所有人),其他人均不能成为市场交易中商品的合法转让人。所以在市场交易中,企业法人在转让其产品的时候,只可能以两种身份出现,或者是以产品所有人的身份出现,或者是以产品所有人之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假如企业法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来进行交易的话,则企业法人就变成了市场中介组织或机构,也就间接地否定了企业法人是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这与市场经济的本意显然不相一致。看来,企业法人在从事交易活动的时候,必须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出现,而交易的对方(即使他是股东本人)也必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企业对其产品享有所有权,不得发生任何混淆。否则,企业法人就难以维持其生产和经营活动,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承认市场交易中企业法人的所有者身份,也必然承认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
        当然,承认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并不意味着要否认投资者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也不意味着投资者会丧失其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事实上,企业法人在拥有财产所有权而实现其正常的生产与交易职能的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权利转化(所有权转化为股权)保障机制,为其更好地实现所有权提供了一个理想的途径。投资者凭借股权获取收益较之凭借所有权获取收益更具有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投资者亲自经营相比,免去了经营管理成本,与委托经营相比,免去了代理成本,与购买债券等相比,可获取更大收益;第二,企业法人制度下的有限责任制度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第三,股份的流动性使得投资者在不能或不愿“用手投票”时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以迅捷、方便、成本最低化地实现投资转移或者收回投资;第四,风云变幻的证券市场给股票投资者获取投机利益提供了机会。总之,企业法人制度以其特有的机制在实现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效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的利益并不因为企业法人拥有所有权而受到任何损害。
        四、我国国有企业两权不分的症结不在于是否赋予企业以所有权,而在于行政权力的滥用
        法人财产权首先是一种财产运行方式,这是指法人对法人财产依其团体意志自由参加市场流转,除了遵守法律外,不受外来干涉;其次,法人财产权的行使要体现团体意志,从而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内化为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按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各权力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其次,法人财产权行使的问题不仅涉及所有者意志,而且还须维护债权人利益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的问题,如果单纯从理论上考察,为国有企业搞活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能,也树立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两权不分的症结不在于法律有没有赋予企业以所有权,而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滥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权,实为一种他物权,具有排他性。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作为私权利的经营权却被作为公权利的管理权所取代。多数行政机关公权利与私权利不分,公权利的行使方式与私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分,滥用行政权力,充当了企业婆婆的角色。我们认为,以现有的机制,即使赋予企业以所有权,实践当中仍然要被异化。
        我国的两权分离的改革无疑是谨慎和务实的。《公司法》、十五大报告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肯定了国家及其投资者的所有者地位。
        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人为实现所有权扩张目的而让渡给企业的权能的集合;股东权是所有人所保留的所有权实现方式的集合,它是法人财产权的目的和归宿。我们期待着以此作为为基点的两权分离的改革能够顺利实现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孔平.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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