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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中的企业制度发展与完善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5-07-04
        我所詹志坚律师的论文《论社会转型中的企业制度发展与完善》刊登在2005年第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下附文章全文:

摘要:当前我国正经历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变过程,法律作为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必然要顺应社会转型的需要。我们当前的立法工作重点就是对法律中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部分,特别是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企业法作以调整,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运行中发掘法律的合理性因素。
关键词:社会; 社会转型; 市场经济; 企业
        一、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
        当代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转型在经济领域表现为以中央高度集权和行政干预为核心的产品型计划经济体制向依靠价值规律作用由市场调节为主要手段的市场经济机制转换,并逐步建立一种主要由市场,而不是由政府来配置资源的经济运行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在市场发展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存在及其生产经营的终极目标是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但这种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的儒家理念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我国长期以来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政治上采取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主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受此诸多因素的影响,商人阶层社会地位低下,商业资本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虽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能有所发展,但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商业资本始终无法形成规模,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制度在传统的中国社会没有得以滋生的土壤。
        建国以后,伴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效仿苏联的模式,实行一种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生活实行一元化的全面直接控制,国家垄断了全部的社会资源,通过指令性的计划,以行政权力介入资源配置。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绝对核心地位,企业完全听命于政府的宏观指导,实际上已成为了国家制度框架中的一个部分,在某种意义上已蜕变为负有完全社会职能的行政单元。正是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使企业无法形成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既无利益可言,也无责任承担,其个性的丧失导致了整个社会难以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与动力机制,这种影响根深蒂固,在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始终无法彻底根除[1]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全党的工作重点开始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并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趋势已不可避免,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也经历了从“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演变发展过程,并最终确立了市场取代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地位也由宪法给予了确认。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运行中,为了尽可能的减少交易成本以及规避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必然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应彻底摆脱政府的行政控制,成为市场运行的主体,以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保证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为企业发展的终极目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现与发展是中国由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关键在于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明确产权关系,而如何采用法律这一最有效的手段实行切实可行的保护,也逐渐成为了我们关注的重点所在。
        二、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凭空捏造出来的,而是社会需求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和记载。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法律规范在本质上就是指涉及人们之间利害关系和道德评价的社会性规范,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应从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探求,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现象本身。法律所包含的内容究其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将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这种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具体包括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以及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而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如果离开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谈论法的本质,无疑会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法律根源于社会,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法律文化总是按照各自特定的路程发展变化的,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社会需求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原动力,法律的内在功能要求其必须立足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满足社会需要。总而言之,特定民族的生活方式创造了具有各自民族特色的法治,法律只有满足了现实生活需要才能具有正当性,为全社会所认可,否则就真的会“徒法而不可以自行”了[2]
        从全球的角度看,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每个国家的历史发展、民族习惯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都不尽相同,而由这些迥乎不同的社会物质条件织成的各国法律之网也必然会呈现出丰富多彩的特点和发展类型。正如卢梭所说的:“除了一切人所共有的准则以外,每个民族的自身都包含着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 [3]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条件下的法律变革也应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展开,其法律制度以及所承载的法律精神必然反映本民族本国度的物质生活条件,必须结合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基本原则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民族特点进行新的创造,而决不能刻意模仿,照搬照抄别国的经验和模式,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道路。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必须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因此,只有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社会现实需要,对外来法律文化进行扬弃地接受,才能把握法制建设的基本方向,适应当代社会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根据现实需要,完善由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是市场运行的主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要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的主体资格予以规定。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人们的意识形态仍然停留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内,没有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按所有制形态立法的模式,这段时期的立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都保留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经济主体的“身份”烙印。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们对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摆脱了姓“资”姓“社”的思想束缚,吸收发达国家的法律理念和立法经验,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陆续出台了《公司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而其中犹以《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虽有所降低,但仍居于主导地位,因此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十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我们经历过挫折,但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主要包括:
        1、在对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过程中,坚持以点到面,首先以搞企业试点的形式进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尝试。为了避免单一化,根据具体企业的不同情况,股份制试点改革主要采取法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但不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四种企业形式,其中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虽所占比例较小,但在募集社会资金,分担企业风险方面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目前已有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在国内甚至海外上市交易。
        2、在小型国有企业改革中,一方面对经营效益不好的企业实行兼并、改组、拍卖、转让、破产等方式,以防止这些企业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另一方面,为发挥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对企业实行国有民营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改造方式。其中以股份合作制最具特色。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股东,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酬,兼具互阻性和盈利性的特点,实现了股份性和合作性的高度结合。
        国企改革十多年来,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被证明是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增强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同时又为公有制实现形式铺了新路。当前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工作就是通过立法工作对改革的实践经验做出总结,以法律的形式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权利义务等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
        当前我国的企业法所涉领域及其广泛,是一个以公司法为核心的庞杂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中总结,但在长期适用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合实际的问题。首先,在对某些外国企业法律制度进行移植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和本国的现实需要,制定通过了一些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和法律条款,在处理现实纠纷中很难适用;其次,有些法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特征,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需要,应予以废止。
        总之,在我国进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中的作用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我国过去固有的企业法律体系应根据社会现实情况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从社会生活中发掘法律的合理因素。我们法律工作者也应该明确认识到:法律理论本身是在现实社会中本来存在着的,我们的任务不是要去创造法律,而是要将这些本来存在的理论现实化、正当化。

参考文献:
1、夏锦文: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M],江苏: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光武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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