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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几个基础法律问题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5-11-03
一、不是只有医疗事故才与医院有关
        医院作为和其它的社会经济组织一样,也要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活动,在这些社会经济活动中也会不可避免的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其中,医疗事故是医院较难处理的纠纷类型之一,一般来说后果也较其它纠纷严重。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民事纠纷,也发生在医院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比如,因为多收或错收医疗费引起的医疗收费纠纷、因为虚假广告引起的消费欺诈纠纷、泄露患者特殊疾病的隐私权纠纷、使用患者照片的肖像权纠纷、医疗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纠纷;还有医院和其它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和行政管理机关对医院的管理中的一些行政纠纷等等。因此对医院而言,对于其他的非医疗事故纠纷同样应当重视。
二、医疗事故到底是什么?
        医院的医生在对患者的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技术上的错误(法律上称之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种错误并非是医院或者医生所愿意看到的,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相信自己的能力或运气所造成的(法律上称之为“过失”),这种错误给患者身体造成了伤害,或是痛苦的增加,或是病程的延长甚至是身体永久的残疾和死亡(法律上称之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这就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往往是由于具体的一个或几个人医生、护士、药剂师的错误造成的,但要由医院对外来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包括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和赔偿患者等等。
三、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
        我们常常听到有患者说:“我不和医院打医疗事故官司,这太难了,我要去法院直接起诉人身损害赔偿”。那么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呢?“人身损害赔偿”的意思是当人身体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伤害他的人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民法通则》。同时根据受伤原因不同,法律还有一些单独的具体规定。比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法》;处理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医疗事故也是这样,在遵守《民法通则》的原则的同时,还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定一些细节。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提出“不打医疗事故官司,要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呢?这要先了解一下我国对于医疗事故处理的历史。在现在施行的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前,我国一直在适用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部法规由于历史原因,对医院有很多保护。比如医疗事故不能去法院起诉,只能由卫生局组织鉴定和处理;并且也没有赔偿,只有象征性的补偿;甚至医院即便有过错只要患者没有严重残疾那么连补偿也没有等等。由于它存在这些不合理的问题,在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时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进行了一些变通。对于医疗事故案件,患者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不再细分是不是医疗事故,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来判决。这样一来处理程序简单、认定责任容易,赔偿多。这就使得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同样的事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和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2002年国务院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部条例对此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它与《民法通则》的原则已经完全一致。患者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自己选择处理的方式,及时公正的解决问题。
四、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分责
        现在医疗事故按照患者身体受伤害的程度被分为四级,一级到三级包括造成患者死亡及不同程度残疾和功能障碍的;四级是指没有造成患者残疾,但有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2002年前,现在的四级医疗事故不包括在医疗事故的范围内,而是被归为“医疗差错”。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两个与此相关的大的变化,一个是将各级医疗事故与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使得两者的赔偿趋于统一。比如二级医疗事故被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对应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四个伤残等级。
        另一个就是“分责”。什么是分责?简单的说,一起事故的发生可能不是医院单方的责任,可能还有患者的责任或者其它客观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在认定时按照医院过错的大小,认定医院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这也直接影响医院最终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
五、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都可能要承担哪些责任?
        对于医院来说发生了医疗事故首先面对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简单的说是要“赔钱”。现在一些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是很高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对大多数医院来说都是难以负担的。此外,作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等。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还有可能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也已经有了这样的案例。
六、怎么知道一起医疗事故要赔偿多少钱?
        现在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差距已经很小了,在计算时有一些很详细的标准,但作为医院只需要记住这些原则就够了:一、任何级别的医疗事故都涉及一些实际支出,比如医疗费、患者本人的误工费、护理人的陪护费、患者本人的伙食补助费、患者本人及护理人交通费;家属参与事故处理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这些费用都发生事故处理之前,一般按照票据核算。二、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患者本人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是对患者以后必然会发生的收入、减少精神痛苦等损失的提前补偿,按一定的公式计算;三、这些是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还要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这些是对因患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的补偿,同样按照一定公式计算。这些总数计算好后,需要再按照医院的责任程度来乘以一个系数,比如一起事故所有赔偿项目相加是10万元,医院如果承担主要责任,换算系数是75%,那么就是医院就需要赔偿7.5万元,其余由患者自己负担。
七、医疗事故处理途径有哪些?
        现在患者可以有很多途径处理医疗事故。首先,患者可以直接来和院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由双方签字后在生效,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其次,患者还可以要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由其处罚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对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医院和患者可以通过卫生行政机关的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但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双方调解,也不能就赔偿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协议达成后医患双方任何一方事后反悔或有其它意见,也不能起诉卫生行政机关。除此之外,患者还可以在上述任何时候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处理。一旦患者起诉到法院,卫生行政机关不再进行处理。但在法院处理阶段,医院与患者也仍然可以继续的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八、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无论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中,对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应不应当承担责任,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往往各持一词,这就需要有一个中立的机构门来做出裁决。这个机构显然不能是人民法院,因为双方所要解决的是医生的治疗和诊断的方法对不对,患者目前的身体不适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些临床的医学问题,需要的是医学权威,而不是法学家。所以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市级和省级的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在鉴定时,由双方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严格的程序来进行,以保证结果的公正。省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终局结论,除了极特殊情况外,这个结论就是认定医院是否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最重要的证据。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核后,将按照这一鉴定结论来处理事故,人民法院在审查后没有特殊情况的也将按照它来认定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责任大小,以做出判决。鉴定结论中除了责任的认定外还有患者身体的伤残程度,后期的医学护理意见等等内容,这些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也是还有那重要的依据。
        医院和患者都可以通过三种途径申请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第一种是双方共同委托,一般在双方打算调解处理时比较常见;第二种是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由卫生行政机关来委托;第三种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委托。这里需要额外注意的是,医学会不受理医院或患者的单方委托,如果双方不能共同委托的话,必须要申请法院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来委托。通过任何一种途径申请医学会鉴定,它的鉴定结论效力都是一样的。
九、患者起诉了,法院都有哪些程序?
        作为医院在面临患者的投诉时,无论是不是自己的责任,往往都希望能够协商解决,妥善处理,但有的时候诉讼也是难以避免的。一旦“打官司”了,医院都该做些什么呢?有几个关键程序:
        首先是“应诉”,患者起诉后法院会《起诉状》送达医院,从收到之日起医院有15天的“答辩期”。这个时间是医院了解情况、决定接受或者反驳患者的观点的时间。这期间最重要的是确定应诉的原则,和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有些医院认为自己的工作没有问题,法院来了文书,不太积极处理,开庭的时候随便派个人去听一下,甚至有的连去也不去,使得本来可以很容易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棘手。
        第二步是“举证”,一般人在“打官司”的时候常说的一句话是“这件事是这样的,不信的话法院可以去调查嘛!”。但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象医疗事故这样的民事案件,采取的是“诉辩制”。它更像是一场拳击比赛,法官在中间只是个裁判。无论是原告或者被告对自己出的观点要提供证据,如果拿不出证据,就会面临败诉。只有由于极特殊的原因,当事人没有办法自己取得证据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证据。所以医院在诉讼中必须要主动地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这个阶段医院尤其要重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法院认定医院是否负有医疗事故责任重要的证据。如果患者是在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前起诉,那么医院要考虑及时申请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开庭审理”是诉讼中最重要的一个程序,前面所有的工作都是在为开庭做准备。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案件会进行一到两次的庭审。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调解或由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和生效判决是一样的。如果双方的意见分歧很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在我国案件是两审终审,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十、“举证”--- 医院的最大的敌人
        我们在前面的多次提到了“举证”的问题,这是因为在医疗事故案件中举证对于医院来说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从患者的角度来看,他们不会来从法律上来分析医疗事故是怎么构成的,他们只是直接的说:“医院给我治坏了!要赔我!”。当患者有这些想法的时候,法律规定需要由医院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患者的身体伤害与自己无关,这在法律上叫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会以“举证不能”的理由,判决医院败诉。简单的说:“你不能证明不是你干的,那就推断是你干的!”这个原则不仅仅体现在法院的审理中,在医学会的鉴定过程中也是一样的。所以对于医院来说,在工作中不但要时时想着自己要把事情做的不出差错,而且还要时时想着如何在以后证明自己做的对。比如,在日常工作中对于病历档案、检查报告单等材料一定要按照规范书写、记载;手术预订书、特殊的遗嘱等等需要患者或者家属签字,一定要及时签署。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比如输液、输血的不良反应,应当封存实物等,这些都不能疏忽,否则就可能带来麻烦。
        以上是一些医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需要了解的一些最基础的法律知识,作为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了解这些内容,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避免医疗事故。

注释:
        本文作者为医疗卫生法学专业律师,自1998年以来一直担任黑龙江省多家医疗机构的法律顾问,在负责医院医疗法律事务处理的同时,也负责对医院行政管理及医疗技术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在培训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医疗卫生法教材主要是针对法律专业人士而设计,对于医务人员来说,学习和掌握较为困难。尤其是在2002年后,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复杂,也给医务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加了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利用了一年多的时间,从医院的工作实际出发,制作了一套专门用于医院培训的,较为简单易懂的,基础法律知识多媒体课件。本文根据其中医疗事故处理的入门法律知识部分整理而成,供医院在内部培训时参考。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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