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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师国企改制实务解析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6-03-30
                                            前        言
  
  党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策的提出,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带来了契机,由于东北地区的国有企业占当地经济比重高达80%,因此要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首先要对该地区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制度创新,从而使其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由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着许多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因此就需要律师的全程和全方位参加。而国企改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基于国企自身长期累积的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各种利益关系交织在一起的错综复杂利益格局所具有的艰巨性、复杂性,就要求提供服务的律师要具备专业化的执业技能和实务经验。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律师为国企改制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内容、国有企业改制诉讼、仲裁的法律服务内容、公司法律师为国企改制服务应注意的问题等几方面内容的阐述,解析了为国企改制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司法律师应掌握的执业技能和实务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下面作一具体解析。
  一、公司法律师为国企改制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内容
  (一)参加国资监管机构关于改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参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策工作,参与制定依法规范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工作规则,为有关机构的规则制定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为具体的国有企业改制项目在各个工作阶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促进改制进程的依法规范。
  (三)开展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国有企业改制与重组过程中,公司法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产权交易等商业计划,对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尽职调查是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与重组工作的专门职责,是律师对改制方案或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律师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委托后,对改制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有利于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改制企业在资产、债务、人员等各方面的真实情况,以保证律师为改制总体方案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质量,为改制企业编制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规范,保证改制工作各种方案制作的依法规范。
  (四)为具体改制项目的决策提供法律策划
  公司法律师进入具体改制项目的领导机构,参与关于改制具体取向模式等的决策,针对特定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委托人所提出来的具体改制目标,从法律角度设计出达到该目标的最佳方案,为有关决策在法律和政策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为最终决策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五)担任主协调律师
  担任具体国有企业改制项目的主协调律师,负责协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各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工作,使得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序顺利推进。                               
  (六)负责或参与各种方案的制定
  负责或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中关于改制总体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股权结构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等各种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促进这些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七)进行改制辅导
  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和政策辅导,提高改制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认识,增强各方依法参加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识,为国有企业改制增加助力。
  (八)提供律师见证
  为改制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总体方案、审议并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等事宜提供律师见证。
  (九)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国有企业改制具体项目制定的改制总体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开展资信调查
  受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对拟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进行资信调查,出具资信调查报告,为国有企业改制把好择人关。
  (十一)参加改制谈判
  参加国有企业出资人与战略投资者的商务谈判,为出资人谈判代表在谈判各阶段遇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促进谈判结果既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又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谈判成功后,负责制作有关法律文件,并参与有关法律文件的签订。
  (十二)制作法律文件
  负责制作各种重要的法律文件,负责制定改制企业与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协议、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章程以及改制后公司与新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等各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将改制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十三)代理各种程序工作
  受改制后公司委托,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产权属变更登记等各种程序性工作,使改制后公司在法律上享有自己的法人财产权。
  (十四)协助改制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协助改制后公司在获得工商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聘用的员工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行政法规等规定,为用工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
  (十五)协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出席改制后公司的首次股东会,协助股东会通过章程、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帮助改制后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十六)协助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协助改制后公司建立各种基本管理制度,彻底完成企业改制工作。
  二、国有企业改制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内容
  由于诉讼、仲裁法律服务是律师传统业务,因此在这里就不做赘述了,只是根据发生纠纷的主体和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以下概括分类,公司法律师可代理以下各类与国企改制有关纠纷的调处、诉讼或仲裁:
  (一)代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行政调处
  (二)代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行政复议
  (三)代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行政诉讼
  (四)代理改制企业与改制企业职工之间的劳动仲裁
  (五)代理改制企业与改制企业职工之间的民事诉讼
  (六)代理改制企业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企业改制的民商诉讼
  1、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4、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6、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7、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三、公司法律师为国企改制服务应注意的问题
  以上所说的是在国有企业改制时公司法律师应提供的共性的服务内容,但由于国有企业改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个企业在进行改制时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具体改制形式,而这些具体改制形式的特点又各有不同,在法律的适用等各方面也有所不同,因此公司法律师在提供服务时,针对不同的具体改制形式要采取针对性的服务措施,并注意有针对性地解决好遇到的问题,下面分述如下:
  (一)采取股份制改建的改制形式
  律师接受委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产权主体提出股份制改制方式的咨询意见。股份制改制的方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为了健全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律师应尽量不向产权主体提出采用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形式的法律意见。
  对于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制时,拟采取改制企业的股权多由产权主体的关联企业持有的情形时(未吸收新的投资者或新投资者持股比例很低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在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上向产权主体提出规范化安排的专项意见,防止改制企业在改制后实质上并没有转变经营机制现象的出现。
  对拟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进行改制的企业,律师要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的有关规定。对拟发行股票的企业,律师要注意帮助改制后的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向职工募集资金的,律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意见书》中做出专项说明。
  (二)采取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形式
  律师应从基础法律关系角度提醒委托人把握国有产权转让方式上的差别,根据改制企业的产权状况,协助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具体确定采取股权形式的产权转让方式或资产形式的产权转让方式,简称“资产转让”或“资产出售”。
  1、关于股权形式的产权转让。
  律师应注重股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国有企业出资人和国有产权受让人为股权转让的主体,以改制企业的股权为交易对象,协助产权主体设计产权转让方案,协助完成产权交易。
  2、关于资产形式的产权转让。
  律师应注重资产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以改制企业和企业资产的受让人为资产转让的主体,以改制企业的法人财产为交易对象,协助改制企业设计资产转让方案,协助完成产权交易。
  律师指导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时,应配合产权交易所的工作,与产权交易所的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同时与产权经纪部门建立友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律师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法律问题上与产权经纪部门发生意见分歧时,对于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形,应征询并尊重产权交易所的意见。
  (三)采取联合的改制形式
  律师按照产权主体的改制意图,从国有企业实现改制目的意图出发,协助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编制国有企业实行集团化改制(企业集团化、控股公司化)的具体方案,实现以联合方式完成国有企业的结构性改制。
  1、关于企业集团。
  律师应注意企业集团在组织结构、法律性质上的特点,从企业集团的股权设置和集团内法人治理结构的方面为产权主体、改制企业提供意见,参与制订方案。
  2、关于控股公司。
  律师应注意控股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注意控股公司对外投资持股方式上的特殊性,着重从股权管理的角度设计控股公司内部企业的相互关系,为产权主体、改制企业提供意见,参与制订方案。
  3、关于投资公司。
  律师接受国有投资公司的委托,为国有增量资本整合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应着重从投资效益最大化、安全退出机制、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方面提出意见,参与方案制订。
  鉴于我国的各种企业法体系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关于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因此律师不应将企业法体系下的企业联营、横向经济联合的法规,运用于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和改制工作。
  (四)采取兼并的改制形式
  律师既可以接受拟兼并国有企业一方的委托,也可以接受产权主体、改制企业的委托,完成以兼并方式实施改制的工作。
  律师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注意将企业法和公司法有机地结合运用,依据“一企一策”的原则,灵活选择先改制再兼并或先兼并再改制的不同方式。如果选择先改制后兼并的方式,兼并程序应执行公司法吸收合并的规定。如果选择先兼并后改制的方式,则兼并程序应先按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进行改制。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对是否取消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方案上作出明确选择。除了被兼并企业暂时无法改制而保留其法人资格外,一般应取消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
  被兼并企业因故以非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保留其法人资格的,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改制方案中具体说明被兼并企业实施改制的计划。
  改制企业因兼并而形成法人财产不实或注册资本不足的,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改制方案中设计安排资产核销手续、减资或补足资本的手续。
  (五)采取重组的改制形式
  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产权主体的改制意图,协助委托人设计以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改制的方案。
  1、关于股权重组
  律师应注重股权重组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国有企业出资人和其他投资者为股权重组的主体,以改制企业的股权为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的对象。如果涉及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引进战略投资者、管理层收购等具体股权重组业务,律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产权主体编制方案和实施措施。
  2、关于资产重组
  律师应注重资产重组的基础法律关系,以改制企业和资产买卖方、置换方为资产重组的主体,以改制企业的法人财产为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的对象。如果涉及资产转让、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证券化等具体资产重组业务,律师应根据不同资产的性质(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收益性资产、不动产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协助改制企业编制方案和实施措施。
  3、关于债务重组
  律师应注重债务重组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等)、改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为债务重组的主体,以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被用来实现重组目的的资产或股权为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的对象。如果涉及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债务抵销、债权转股权、资产变现偿债等具体债务重组业务,律师应根据债权或债务的性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协助改制企业编制方案和实施措施。
  (六)采取合资的改制形式
  律师应熟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时间表,积极向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意见。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协助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设计改制方案,把握相关程序,实施以合资形式完成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
  1、正确适用法律
  其他改制当事人(如国有产权受让人、被吸收的新投资者)是境外投资者的,无论改制方案采用何种重组方式,律师均应注意在法律适用、审批程序、交易安排上内资与外资的区别,避免发生将内资适用的法律法规运用在外资项目上的失误。
  2、代理报批
  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进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报批工作。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对报批程序提供咨询意见:
  1)产权主体拟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应当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申请必备文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接受申请的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交。接受申请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和批准。
  2)产权主体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当按照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转让协议经批准后生效。报批必备文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
  3)产权主体转让国有产权、债权或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4)利用外资改组的改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行改组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保留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
  3、参加谈判
  律师接受委托在与境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谈判的,应当关注对方的主体资格、并购形式、交易手段、支付方式以及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差异,正确解释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如果认为上述交易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不相一致的内容,律师应报告委托人或在《法律意见书》中加以说明。
  (七)采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改制形式
  律师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应特别关注改制企业职工的意愿,协助改制企业设计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的改制方案。
  律师应适用股份合作制的相关法规,协助改制企业处理采用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改制的相关事务。对采用股份合作制方式改制的企业,注意不能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律师接受委托,协助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设计合法的股权结构。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适用股份合作制相关法规。股东人数未超过50人的,改制企业经征询各方意见而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进行改制的,律师应建议改制企业告知新股东该企业改制将不再依据引入股份合作制机制的相关法规。
  律师接受委托,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企业治理结构在改制方案中做出安排,重点关注企业权力部门与全体持股职工的相互关系。
  律师应告知改制企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至第11条的规定,处理债权债务,改制方案中应确定原有的债权债务,并告知改制企业公告债权人,依法进行债权登记。
  (八)采取租赁或承包的改制形式
  律师应在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基础上,协助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在改制方案中作出企业租赁或企业承包的安排。
  1、改制企业是企业租赁的出租方。
  企业出租是对改制企业全部法人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有偿和有期限的让渡。律师可接受委托,对承租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进行审查。
  2、改制企业是企业承包的发包方。
  企业承包是承包人使用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以改制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律师应建议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约束,提醒改制企业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方式存在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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