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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04-29
        张民和刘大明是同一个村的农民。张民家经济条件不错,是一个热心人,邻居有了难事都爱找他帮忙。刘大明是村里有名的困难户,他和妻子都有病在身,全家靠由亲戚朋友帮助耕种的六亩承包地生活。2凹2年3月,因妻子病情严重,急需住院治疗,刘大明便向张民提出了借钱的要求。这让张民有些为难:如果借钱给刘大明,不知他什么时候能还上;如果不借,刘大明的妻子急等着钱看病。这时,刘大明主动提出,如果张民能借给他一万元,愿用耕种的六亩土地作为抵押。张民接受了刘大明的意见,双方就此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刘大明借张民人民币一万元,一年内归还。刘大明用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六亩作为抵押,到期不还,土地归张民耕种。
        虽经全力治疗,刘大明的妻子终因病情过重离开了人世。借款一年后,身无分文的刘大明根本无力偿还张民的债务,只好按照协议把土地抵给了张民。
        此后,国家调整了土地承包政策,不但减免了农民的相关税费,还给予了各种补贴。于是.刘大明就盘算着把六亩地从张民那儿要回来。双方几经协商,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
        2005年11月,刘大明将张民告上了法庭。原告刘大明诉称,自己向张民借钱是事实,也确实用土地做了抵押,但是用土地抵债是没有办法,因为当时自己没有能力还钱,只好按照协议办。自己现有意归还张民的借款及利息,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判令张民将土地返还。
        可张民却认为,自己与原告刘大明签订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刘大明正是没钱还,才同意用这六亩土地抵债,双方完全是按照协议办事,更何况自己已实际耕种了两年。刘大明无非是看现在种地效益好,土地值钱了,想反悔罢了。因此坚持不同意退回土地。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刘大明用土地抵债的行为是在无奈的情况下作出的,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 耕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存权的保障,依法应得到特殊保护。我国《担保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抵押、抵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抵押、抵偿债务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被确认无效,原告刘大明偿还被确认无效,原告刘大明偿还被告张民借款一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民交六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刘明承包经营。
        判决送达后,张民、刘大明都没有上诉。案件虽然结束了,但部分村民却对此表示不能理解、他们认为,既然刘大明当初是自愿签订的用地抵债的协议,就应该按此协议履行,更不应该在履行协议后反悔。目前,以土地抵债的现象在我国农村并不少见,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调整,相关减免及补贴政策的出台,由此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诉讼也大量出现。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之所以作此规定,一方面是由于土地作为农民生存的根本,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允许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事抵债,交可能使农民失去生活保障,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转卖,其流转形式十分有限,如果抵押权人需要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货审形式,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在些,笔者提醒广大农民,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对于债务人所提出的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要求是不应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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