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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5-09-22

    近些年来,我国已经进入汽车时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最快的案件。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因车辆运行所致,而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及保险赔偿的情况非常复杂,因此司法实践中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上非常混乱,争议较大。如果事故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一致的情况比较好认定,如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是同一人,那么他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归属者,根据二元论的原则,当然应当由其赔偿,这个没有争议。但是实际中经常发生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形等,现仅就机动车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探讨。

侵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法条只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对于机动车管理人是否构成该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及如何认定“过错”没有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给予了肯定回答,并且还规定了几种过错的情形,下面我们一一探讨。

一、如何认定机动车管理人

机动车所有人很好理解,简单说就是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那么,何谓机动车管理人?笔者认为就是特指在机动车管理人与所有人相分离的情形下,通过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租赁、借用等合法方式取得对机动车的占用、支配和收益,并因将该机动车再行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第三人使用时而对机动车行驶负有与所有人相同注意义务的人。例如:甲将其所有的车辆借给乙使用,乙使用的过程中,又再行该车借给丙使用,这时乙就成了机动车管理人,此时乙对丙使用该车负有与车辆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如果丙肇事了,乙有过错的情况下,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二、如何认定租赁机动车

   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汽车租赁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将机动车有偿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但不提供驾驶员。这里面的车辆租赁不包括招手即停的出租车,其名为出租,实为运输合同关系,应认定出租车的经营主体及司机承担责任,乘客不承担责任。另外,机动车融资租赁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该情形下的租赁进而成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合同法》第242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是租赁物所有人,但其却无需对租赁物致害承担责任。结合这条规定,笔者认为融资租赁不同于普通使用租赁,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租金并非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付出的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分期偿还。因此在机动车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虽然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却不对该机动车享有支配权及运行利益,所以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三、如何认定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怎么判断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缺陷”就汽车而言,应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具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指汽车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的不合理的危险,常见如制动失灵、达到报废年限仍上路行驶以及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指标等。如明知或应知存在这些情况,仍将车辆交由他人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应认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同时还要注意这种缺陷必须是构成事故的成因,比如甲知道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机动车存在缺陷,但造成交通事故的成因与该缺陷无关,而是由于另一甲不明知的缺陷原因导致,此时因为车辆所有人对该缺陷不明知而免责。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这里面我们要注意把握:1、此处无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驾驶证、还包括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或注销的情形。2、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就是指所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实践中,租赁、借用机动车可能是机动车承租人、借用人,也可能是其家人、亲戚、朋友或其雇佣的人等,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时,要注意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要考虑这种身份关系有无知道的可能。甲乙系好朋友,某日,乙向甲借车无驾驶资格,但其在借用时告知,该汽车由其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妻子驾驶,此时无论事后实际驾驶该汽车的人是谁,由于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一般也无法对事后实际驾车的行为进行控制,故一般不宜认定为有过错。但如在借用该汽车时告知其用于周末家庭出游,而乙及家人都没驾照作为好朋友,知道或应当知道家里无人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此时,如果该汽车由无驾照的乙及家人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就应认定甲具有过错。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注意把握:1、饮酒驾车是指驾驶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mg,而大于80毫克的则属于醉驾;2、管制的药品包括吸毒驾驶;3、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属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综上所述,简而言之,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基本原则就是: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疏于维护、对使用人驾驶资质和驾驶能力的疏于注意等情形。除了上述笔者探析的情形外,还有如擅自驾车、挂靠经营、连环购车、套牌车、试乘试驾、修理、保管、质押、借名购车等很多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主体的多变性,难以用几个示例或法条涵盖纷繁复杂的各种情形,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案情注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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