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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3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法的过错原则,追究有过错一方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人们比较易于接受和执行。而对于追究无过错一方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时,阻力就比较大,执行起来也不够顺利。
  本文拟对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问题,做些粗浅的探讨,借此就教于专家、学者及律师同行。
  一、 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确立
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在阶级矛盾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被确认的,在历史上曾经起到调解和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它将是一种加重原则。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确立的条件是:
  (一)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调和阶级矛盾的产物
  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企业大量兴建,对人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仅仅依靠习惯性的过错原则,资本家在很多侵权损害赔偿事件中利用过错原则,而以无过错来拒绝赔偿受害人的侵权损害,使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阶级矛盾日益加剧。为缓和阶级矛盾,1838年普鲁士王国在其制定的《铁路企业法》中,就确认过无错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随后法国、德国、英国等也相继确认了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高度发达,许多特殊领域已无法以过错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依据,就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不仅仅局限于高度危险的业务领域,而且还将适用于某些新的领域。正在向多元化发展。
  (二)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
  新中国成立后,没有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我国在《民法通则》中第一次确定了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该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就成为我国民事立法中,对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律化。
  (三)确认无过错责任的目的
  《民法通则》确立无过错责任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切实地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业务和危险行为的人,对自己的工作予以高度负责,谨慎从事,不断改进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尽力保障周围人员、环境的安全。而一旦造成损害,就能够及时地查清事实,尽快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适用这一原则的指导思想,就在于使无辜损害,由国家和社会合理负担,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怀。
  二、 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
  所谓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是指在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用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一)以侵权损害结果来确认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
  对于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认定,在理论上,必须要准确地揭示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将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归责价值判断标准完整地揭示出来。这就是,以侵权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说无论有、无过错,或者说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在适用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时候,对于责任一方,是以其造成的损害作为归责的标准,不考虑其主观是否有过错。但是,要考虑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因为受害人的过错,对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有着直接的影响。
  (二)因果关系是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
  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确定过错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是主观过错。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一是,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就是因果关系,当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侵权责任即为构成。所以,过错责任的构成,最终取决于行为人有无过错。无过错责任的构成,则最终取决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者,就构成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无过错民事责任必须是法律特别规定
  缘于无过错民事责任的特殊性,要求其法律依据非常严格。西方的一些国家,在确认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时,必须有民法的明文规定,或者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有可以援引的有效判例或司法解释。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和判例或者司法解释,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就不能适用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原则,对于这一点是不能有丝毫含糊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指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可以看出:无过错民事责任,是行为人主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只是由于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具有高度危险,随时都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法律为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对这种行为人规定出无过错民事责任,只要发生损害结果,就有权追究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从而也就加重了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当然,对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在世界领域内,乃至我国法学界,还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同看法,但是,以上三个方面,不失为确定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构成的重要条件。
  三、 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在实行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行为人都没有过错,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证明或者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出他们的故意或者过失。法律确认无过错民事责任原则,是说明主观过错不是责任构成的要件,行为人不管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范围,在一些专家、学者之间意见尚未完全统一,由于无过错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它的适用将使行为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应当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适用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六个方面: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分解为三层意思:
  1. 家机关在执行职务造成侵权损害的
  这层意思的前提,是“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文革期间,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虽然属于司法人员在办案时错判无辜。但是,其责任是国家机关政策性失误造成的。因而属于司法人员在办案时错判无辜。但是,其责任是国家机关政策性失误造成的。因而属于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侵权损害,所以,应由国家机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 家机关是侵害“合法权益”造成侵权损害赔偿的
  这层意思必须是,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假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滥用职权,乱摊派就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因而造成侵权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是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财产,或者依法判处构成刑事犯罪的公民徒刑乃至死刑,都不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因而也就不会发生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3. 加重了国家机关的民事责任
  这层意思是,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所造成侵权损害赔偿的,一律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而不管该国家机关是否有过错。比如,民警在执行职务中,误伤群众。民警有过错,而他所在的公安分局不一定有过错,但是,没有过错的单位,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在全面理解《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弄清三个方面的问题。
  1. 须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
  对于哪些财产、人身损害,属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在一般情况下有两个方面:
一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直接造成消费者本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比如,购买的电器设备漏电,致使消费者触电身亡的。
  二是,消费者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者财产损害的。比如:理发员使用漏电的工具给理发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2. 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或者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按照本条的规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侵权损害的,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的消费者或者第三人,完全可以根据方便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院来进行追索民事赔偿责任。
  3.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也可以向运输者、仓储者索赔
  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损坏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造成的,制造者,销售者对此没有责任。消费者、受害的第三人,也有权直接要求制造者、销售者赔偿。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先行赔偿,然后再向运输者、仓储者索赔。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不得以自己没有责任而拒绝赔偿。司法部门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问其是否有过错。
  (三)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明确规定,可以看出,其中有两层含意:
  一是,从事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凡是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责任自负,比如,故意卧轨、触电自杀的等等。但是,必须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提供证据,来“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就要由其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四)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中,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公民不管是否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的法律、法规,污染了环境,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客观事实,不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不论致害人现有技术条件是否有能力防止污染。即使是致害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尽最大努力,小心谨慎地进行操作也要对未能防止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具体情况是:
  1.凡是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是第三人的挑逗等过错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挑逗等过错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六)监护人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界定
  按照《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具备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因其侵权损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等。
  2. 轻监护人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条件
  由于监护人对其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实尽到了监护责任,但是,仍然没有防止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对此,可以适应减轻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3. 侵权损害赔偿的财产来源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用侵权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赔偿;另一种是用侵权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赔偿后,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最后一种就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即使被监护人有财产,也要用监护人的财产来为被监护人的侵权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还应广泛的宣传,不断深入群众,使之能够给予正确理解,自觉、主动的承担无过错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并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其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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