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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几点意见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3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渐加强,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商业秘密也越来越受到企业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说,将企业知识产权做为商业秘密保护其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以商标、专利方式保护的价值。享誉全球的可口可乐饮料,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保持经久不衰。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是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客观需要,也是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之必然。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法律概念说明,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四个法律特征:
  1、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即商业秘密与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一样,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2、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即一项商业秘密只在一定范围内为特定的少数人所知和使用,而“不为公众所知悉”。
  3、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商业秘密能够给其拥有者带来现实的或可预见的竞争优势,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4、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即权利人必须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及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一系列科学、严密的保密手段,只有这样,商业秘密一旦被泄密,法律才给予保护,否则,法律认定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由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时间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而且现有规定均为原则和概括性,不容易把握和运用,具体规定有: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4、《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加强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组织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学习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
  2、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保守商业秘密的教育,并将此教育同建设“诚信”的企业文化相结合,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保密意识,忠实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
  3、确定企业商业秘密范围和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商业秘密分为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统称为商业信息。
  技术信息一般指:产品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文件、工艺流程、质量体系文件、机器设备的改进、科研开发的有关文件等。
  经营信息是指:经营管理决策及与此相关的企业内部文件、会议记录、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货源渠道、采购价格、营销计划、策略、客户资料、销售计划、折扣折让、促销计划、政策、财务会计报表、绩效评价方案、激励政策、薪酬体系等。
  根据上述内容,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列出本部门符合法律定义的商业秘密范围和具体内容,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中的保密措施和办法。
  3、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保密制度,作为企业制度中的组成部分,该制度制订程序应合法,一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二是组织员工代表讨论,三是向全体员工公布。
  4、确定了解和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一般是指因职务及业务需要而掌握公司尚未披露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员工。
  5、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掌握核心秘密的员工在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要约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条款,否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6、修订《员工守则》,在《守则》中明确规定,“所有员工均应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预防法律风险,保持和增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重视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以上意见供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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