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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的形式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3
  所谓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看,在合同的形式上明显地经历了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这样一种变化规律。这一变化规律,充分体现了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为进一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越来越强烈地要求交易便捷的结果。当然,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在现实社会中,法律难以评价人们纯粹内心的意思,只有当意思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作出评价。因此,无论是何种社会制度,合同的形式都不可或缺。现代合同法从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二项价值出发,已经不同程度地将要式合同的适用范围加以扩大,对某些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合同强调书面形式。格式合同的普遍推广更能说明问题。因为经过法律规制的合同,除去其不公正条款以后,省去了当事人调查的麻烦,使其不必耗神费力地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这样就能够促进交易的速度,使缔约迅速化,更加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要求。
  我国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现行统一《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原则。我国已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故《合同法》按照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要求设计了合同的形式,对某些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合同强调书面形式,其他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不需要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口头合同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同时,书面合同要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名或者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一)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与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等相结合,才能组成完整的合同。(二)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这些虽不是合同本身,但它的功能在于能够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凭证参照相关法律就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所标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三)合同确认书。(四)格式合同及约定合同。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合同即成立。例如商店的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合同形式是服务于交易目的的,在遵循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原则的前提下,当事人应依法选择具体的合同形式,从而更有效地实现交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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