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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浅析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3
  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长期以来,由于各国学者对国际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因而影响了对国际经济法中其他重要概念和范畴的研究,对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研究无人问津便是其中一例。本文试图对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及其分类,以及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意义作如下探讨。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律行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什么是法律行为。1805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贺古在其所著的《日尔曼普通法》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贺古认为,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与违法行为相对称。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次正式采用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并在总则中专章规定了法律行为的一般制度,该法典第134条明确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者,无效”。此后,英美法国家和公有制国家的立法相继采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使之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的普遍承认。如《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律行为(Juristicact)定义为:“具有合法权能的人所做的、能够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或产生法律上可能且允许的后果的意思表示或意愿宣告”。而《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将法律行为定义为:“某一法律主体直接设立、终止、变更法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将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而且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我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吸收和使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并有所创新。该法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据此,我们可以给国际经济法律行为下这样一个定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指地处不同国家的国际经济法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这一定义说明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主体必须具有国际因素,即必须是地处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或国家。一般来说,对于国际经济条约,法律行为其主体必然具有国际因素是毋容置疑的,因为条约是国家间、国际组织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缔结的,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可能同自己缔结条约。至于国际经济合同法律行为,其国际因素要求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营业地必须位于不同国家。目前,从国际立法的实践看,对于国际因素大都采用地域标准。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再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规定:“仲裁如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1)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2)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务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3)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这就是说,主体的国籍并不是国际因素的标准,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缔结的经济合同不能称为国际经济合同,如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外商独资企业同我国法人订立的经济合同只能视为内国合同,而不能视为国际经济合同。相反,在不同国家的具有相同国籍的法人或自然人缔结的经济合同仍为国际经济合同。如美商在我国的独资企业同美国国内法人或自然人订立的经济合同,因为这种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和跨国性质。
  第二,必须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即该行为必须把国际经济法主体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紧密结合起来。例如中国A公司依法与德国B公司达成购买先进设备的合同,该法律行为就把中国A公司有权从德国B公司获得先进设备并有义务按时交付设备的价金与德国B公司有义务按时按质按量交付设备并有权从中国A公司获得设备价金结合起来。相反,国际经济法主体间为实现政治的、军事的、外交的、司法的、文化的等目的而设立、变更、终止上述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就不是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及中国与世界各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政治、军事、外交、司法协助、民间文化交流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都不是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第三,必须是合法行为。即必须是导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合法行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在当事人间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当然并不是任何客观事件都能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有它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凡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而又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其中主要指自然现象,也包括社会因素),在法学上称为“法律事件”。如海上的强台风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它仅是一种客观现象;如果一艘满载的国际远洋货轮恰遇突如其来的强台风,造成货损人亡,那么就会在国际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引起赔偿关系,成为法律事件。同样,由于战争爆发也可能引起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实际行动,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必须是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的行为不是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如不同国家法人间礼节性祝贺,不同国家商人间的约会、互访、商人的个人日记等等。
  在法律事实中经常出现和大量存在的是人的行为,它是法律事实中最极积、最活跃的因素。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人们的行为内容和方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因而它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就是这样一种合法行为。由这种行为设立、变更、消灭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如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行为;合同一方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将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当事人双方如期全面履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使原合同设立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等等。违法行为是指人们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国际商标侵权行为,不履行国际建筑承包合同等行为都是国际经济违法行为。这就是说,在国际经济法中,法律事实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上述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三个特征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称之为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国际经济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作不同的分类。
  从宏观角度出发,我们可将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分为国际经济条约法律行为和国际经济合同法律行为。国际经济条约法律行为是国家、国际组织间就经济内容达成协议的合法行为。该法律行为的结果既可能产生多边国际经济条约,也可能产生双边国际经济条约,这主要取决于实施该法律行为主体的数量。缔结国际经济条约的程序比较郑重复杂;并涉及缔约各方的切身经济利益和国家主权。因此,必须遵循国际公法上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制度和国际惯例。国际经济合同法律行为是指地处不同国家的国际经济法主体间就具体经济内容达成协议的合法行为。缔结国际经济合同的程序较之缔结国际经济条约的程序来说要简单易行,它所遵循和适用的是各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经济条约、各国涉外经济法规和国际惯例。因此,它很少涉及国际公法上专门用调整国家间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同时,实施国际经济合同法律行为的主体较之实施国际经济条约法律行为的主体要广泛,前者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而且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后者仅局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
  从微观角度出发,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可划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行为、国际投资法律行为、国际技术转让法律行为、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律行为、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法律行为等等。这些法律行为所依据和遵循的是有关国际经济法规或相关国家的涉外经济法规。比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行为,它所遵循和适用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投资法律行为所依据的是相关国家的涉外投资法规。
  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性质来划分,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又可分为国际经济条约造法行为和国际经济契约法律行为。国际经济条约造法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立法行为,是缔约各国创制共同遵守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行为。造法行为大都是一种多边行为,即由多个国际经济法主体共同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是缔结或通过国际会议签署多边国际经济条约并成为重要的国际经济法渊源。这些多边国际经济条约所创制的国际经济法原则、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为缔约各方,包括以后加入该条约的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这些原则和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的、概括的规定,它适用所有的缔约主体而不是某一特定的缔约主体。它反复适用而不是适用一次。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例,最初它由23个创始缔约国于1947年缔结,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1991年10月,缔约国达103个。该《协定》创制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如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原则。互惠原则;非歧视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关税为唯一保护手段;贸易壁垒递减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禁止贸易数量限制原则;贸易法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贸易报复、贸易争端解决等等,适用所有缔约国而不是某一国,这些原则和规则不仅适用一次而是反复适用。该《协定》自生效以来,从日内瓦多边贸易谈判到有史以来最大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使《协定》的规范领域范围不断扩大,由关税到非关税措施,由货物贸易延伸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措施。缔约国之间依据《协定》签订的贸易合同已占世界贸易额90%左右。
  国际经济条约造法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所遵循的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经济契约法律行为即国际经济合同法律行为,对此不赘述。
  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行为对正确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扩大对外经济交往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法规、各国涉外经济法规和国际惯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正在走向世界,了解世界。在这个过程中,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法规、各国涉外经济法规就成为当务之急。因为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合法行为,要合法必须依法,要依法必须学法懂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抓紧国际经济法规的汇编、翻译,学习和研究。要加强高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的教学和人才培养,重视对外经、外贸人员的培训。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对外经贸人员就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国际经济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和研究。把有国际经济法专业知识的人才及时吸收、充实到外贸队伍和有外贸自主权的企业中去。只有如此,才能有力地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交往的健康发展,加速与世界经济接轨,并使我们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有利于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依法办事,避免失误,减少损失,依法护权。国际经济法律行为贯穿于国际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的全过程,无论哪个环节缺少法律知识,出现问题,都会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损失,特别是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两个环节更来不得半点疏忽。过去我们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上当受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国际经济法律知识。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一把双刃剑,约束双方都要依法行事。如果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方即可求助法律救济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有利于完善我国涉外经济立法,加强涉外经济法规的统一和透明度。外商来华投资办厂;洽谈贸易,既要考察中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还要考察中国的法律环境,了解和掌握中国的涉外经济法规。否则,他们就会感到无所适从,无法规范他们的行为,就会感到没有法律保障。因此,为了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世界各国涉外经济立法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加强全国涉外经济法规和对外贸易法的统一和透明,这是中国走向世界,世界了解中国之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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