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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与“德治”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3
                       引 言
  江泽民总书记在年初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把道德建设提到了治国方略的高度。
  有史以来,道德就与法律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律用条文确定道义、伦理,而道德则通过内心的荣辱观来指导人们自觉的遵守法律,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飞速发展、成绩十分显著,尤其是近几年,新法律、新法规不断出台,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而道德建设与之比较起来却相形见绌,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由于个人利益的驱使和资本主义利己主义的入侵,对人民的道德观念、道德意志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当前盗版、假冒伪劣等无视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利而只为一己私利即践踏法律、背弃道义的现象尤为严重。由此可见,法治固然可以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惩罚的作用,但还远远不够,就此而言,“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与依法治国同样重大的战略意义。
  法制是通过制裁违法行为来保证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有序,而道德则是通过教育来使人自觉遵守社会规范;法制依靠的是强制,道德依靠的则是人们的自觉;法律的制裁是治患于已然,道德的教育则是防患于未然;法制作用于人们的行为,道德则作用于人们的思想。二者各有特点,各有其用,相互补充,不可偏废。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我们在重视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同样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一、新时期加强“德治”的重要性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两者虽属于不同的范畴,但都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则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内在自律意识。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致的。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道德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是我们为之终生奋斗的目标。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具有鲜明阶级性的法律将不再存在,而道德却将继续发挥其巨大的作用。“道德不倡,天下不宁。”道德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调控手段,一个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不是单纯靠强制就可以创造的,它还需要有良好的道德来规范和维系。道德兴则国兴;道德不振,则国家不振。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法制的重要性,主要是针对封建社会的人治,主要是针对我们现今社会中存在的权大于法、贪污腐化严重的现象。相对于人的意志而言,当然法治更优于人治,但是,强调法治并不意味着忽视乃至放弃道德的教育。因为道德和法律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不可或缺的两种相辅相成的手段,法律是治标,道德是治本,只有从根处消灭违法犯罪的产生因素,才能使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进而顺利的实施。
  道德对社会具有积极的教育、导向作用。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强调“忠、孝、礼、义”等这样一些准则,这些道德观念固然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但其中又确有值得后代借鉴的优良成分。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其基本内容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道德,这就同中国古代儒家所谓的“德治”从根本上区别开来。这里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里强调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是融传统美德与现代美德为一体的现代道德。
  现阶段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要坚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和认识各种利益关系,把基本道德要求融于法律、政策和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道德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二、“法治”与“德治”的一致性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的行为的要求。国家靠法院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是“法治”的主要内涵。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比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我们的立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规范企业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为整顿我国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又制定了《证券法》、《票据法》;为管理我国的市场交易秩序,又先后出台了《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尤其当前通过对一系列腐败案件和经济犯罪的惩处,更充分体现了法治的重要意义。
        但仅有法制是不够的,在强调法治的同时还要充分重视道德的教育。道德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教育的手段,以说服和劝导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所谓说服,主要是指通过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形成“羞耻之心”。所谓劝导,就是指通过广泛的道德舆论,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不能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社会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它能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改变社会的风气,从而自觉地遵守我们的法律,
  总之,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决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扬善惩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如何加强“德治”
首先,要从思想上深入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全面和充分地认识二者所具有的同样重要的意义,避免任何认识上的片面性。我们要在全国范围内,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体,进行广泛、认真、切实、有效的宣传和教育,使这一思想和理论深入人心。
  其次,我们要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互联系起来:在立法中,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并且应当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到法律的规范中,比如《刑法》中新规定的侵占罪和即将出台的《婚姻法》中拟增加的第三者赔偿责任等;同时,在道德建设中,特别是在道德教育中,要把遵纪守法作为我国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对那些在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出现的严重违反道德的现象,比如“见死不救”、“第三者插足”等,就可以在立法时予以适当注意。这对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都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在廉政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强调干部的道德素质,并将其作为提升、任免、考核党政干部的一条重要的标准。另外,在反腐败斗争中,除了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外,还应从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入手,加强道德修养、党风建设。单纯依靠打击几个大案、要案还是远远不够的,铲除腐败最根本的还是思想上的腐化和放松。因此,法治与德治必须同时并行。
  第四,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保持社会的稳定、能否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至于能否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道德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对此我们应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 
                       结束语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同时也必须坚持“以德治国”,“法治”是治标,而道德建设则是治本,只有正本清源,才能从根本上巩固社会的稳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都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把二者密切结合起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才能够发展得更快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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