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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剥离经营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3
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危困企业实行了剥离经营的改革方式。由于这是一种新的企业运行方式,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笔者试就有关问题做粗浅探讨。
  一、企业剥离经营的含义及其性质
  所谓企业剥离经营是指亏困企业的分厂、车间或部门在不承担原企业债务的情况下,与原企业进行剥离,并使用原企业有效的资产而成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企业剥离经营是在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地方政府为使亏困企业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使企业能够起死回生、轻装上阵而采取的一种改革方式之一。由于这种经营方式是在企业濒临倒闭、生还无望的背景下产生的,从它的产生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政府行政职能干预的色彩,所以在成立时就没有严密的法律依据,在运行中缺乏法律上的制约机制。企业剥离与企业分立从形式上讲相类似,都是从原企业分离出新的企业,但它与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分立有着本质区别。首先从产生的目的看,企业剥离经营的一般都是经营管理不善濒临倒闭的企业,采取剥离方式是为了甩掉企业的债务包袱;而企业分立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为了经营上的灵活或新产品的改造需要为前提的。其次,从法律地位看,剥离后的企业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的成立要件之一就是具有独立的财产,而剥离后的企业缺乏独立的财产,它的财产尤其是固定资产一般都是租用原企业的或无偿使用原企业的;而分立的企业一般都具有独立的资产,具备法人资格。第三,从成立的程序看,剥离的企业由于法人成立要件的缺陷,在成立时一般都由政府行政职能的干预而在工商部门取得法人执照;分立的企业因具备法人的构成要件而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法人资格。
  虽然企业剥离经营与企业分立有着一定的区别,但由于剥离的企业与原企业共同拥有同样的资产,与原企业有着不可割舍的联系,因其不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所以在享有原企业资产和劳动力使用权的同时,就要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这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它与企业分立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那就是剥离后的企业与分立的企业一样,应依照《民法通则》第44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原企业与剥离后企业共同享有和承担。
  二、企业剥离经营的法律责任
  企业剥离经营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内部责任是指剥离企业与原企业之间及其内部因政府行政行为而将财产、劳动力再分配产生的财产使用、工人调配等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由于剥离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决定了由此产生的诸多问题均属企业内部问题,从法律主体看是一种不平等主体间产生的法律行为,故所涉及的有关财产使用以及对原企业工人的聘用引起的法律责任,均应由原企业和剥离企业内部依行政手段或由劳动争议部门解决,而不能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但涉及内部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通过诉讼手段处理。
  企业剥离经营的外部法律责任是指原企业和剥离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外部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指在生产、流通领域同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经济责任。这种外部责任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企业对外债务负担这一问题上。剥离企业由于原来沉重的债务负担而成立,所以因债务发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最为突出。由于企业剥离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摆脱原有企业的债务,所以在成立时对于债务问题也最为敏感,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手段一般都规定剥离企业对原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并为此尽可能采取一些措施。如对原企业财产,新企业有偿使用即采取租赁形式利用原企业财产,或采取银行转贷形式即将老企业贷款转嫁到新企业身上,而用这部分贷款有偿购买老企业的资产等等,从形式上用这种有偿方式尽可能完善剥离企业的合法性,从而达到摆脱债务的目的。但由于剥离企业在法人资格上的缺陷,所以对原企业的债务,剥离后的企业必须共同负担。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就外部债务问题而言,是有违政府部门通过剥离经营来摆脱企业债务这一初衷的,剥离企业与原企业之间不承担老企业债务的约定也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剥离企业债务问题,原则上应确定原企业与剥离企业共同负担。
  但企业剥离经营作为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形式之一,从社会大气候考虑也有着它积极的一面。实行剥离经营后,由于没有任何债务负担,新企业得以轻装上阵,并可以放开手脚进行生产经营,在良好的环境中自我发展,从而获得了生机,避免了整个企业的全军覆没。另外实行剥离经营后,新企业通过支付财产租金形式使老企业退休职工有了工资保障,新企业职工的收入也有了相应提高,从而大大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和负担。所以在处理剥离企业债务问题上,在审判实践中应针对剥离企业的具体剥离形式区别对待,不能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一概否定剥离经营的存在,也不能因考虑它的社会存在意义而一概地加以肯定,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1.对于剥离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新企业无偿使用原企业财产,使原企业已成为“空壳”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对于因原企业的债务而引起的诉讼的,应将原企业和剥离后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并由二者共同承担。
  2.对于剥离企业采取租赁形式有偿使用原企业财产的,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原则上应将老企业和剥离后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并共同承担债务。但这种形式的剥离所采取的财产有偿利用形式,是以新企业支付老企业退休工人工资为前提的,并且剥离的企业一般都有重新搞活的希望,现行的剥离企业大部分都采取这种方式,因此从审判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出发,审判实践中,在依据有关法律确认原企业和剥离企业共同负担债务的同时,应采取对新企业慎用财产保全,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分期偿还的调解协议等措施,以保证剥离企业拥有宽松的生存空间和喘息机会,通过提高经济效益使其增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保护更多债权人的利益。
  3.剥离企业采取银行转贷有偿购买原企业财产,并办理了国有资产划拨手续或其他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确认新企业有偿取得了老企业财产所有权,剥离企业具备了独立财产的法人构成要件,视为成立新的法人,剥离后企业按照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原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4.实践中还有一种近似于企业分立的情况,在剥离经营中也有体现,就是老企业拿出一部分资产作为成立新企业的投资,老企业与新企业间存在一种隶属或投资控股关系。这是一种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经营行为,投资成立的新企业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只要在工商部门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就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有关规定 (省高院《关于经济审判中若干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解答》第 4条),新企业不应承担老企业的债务。但对于老企业将超过 50%的财产作为投资的,使原企业基本属于“空壳”状态的,应认定原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非法转移财产,对老企业债务则应由新企业共同承担。
  三、对进行企业剥离经营改革现状的几点建议
  企业剥离经营是市场经济下政府部门为摆脱企业的债务负担,谋求企业发展,使企业走出自身困境的一种尝试,但它毕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受市场经济的调整,所以政府行政干预在这一改革方式中体现的有违法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都是行不通的。对于这一新生事物,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完善有关立法。为使剥离经营这一改革形式在实践中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对于它的成立、运行等一系列问题应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将它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并取得合法地位,这样才有利于它的健康发展。
  2.健全运行和操作程序。在国家有关立法出台之前,为了使这一新生事物健康发展,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践中尽可能地对企业剥离经营的诸环节加以健全。在成立时,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清理老企业债权、债务,由有关权威部门对老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按照新、老企业实际分得的有效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来确定新、老企业各自应享有的债权和应承担的债务,并就此订立协议,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转移手续。除程序上外,剥离企业还必须实际拥有自己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为其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
  3.对于亏困企业采取多种改革方式
对于生还无望、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在企业职工安排有保障的情况下,坚决实施破产。《企业破产法》虽然处在试行阶段,许多地方还不够完善,但破产作为市场经济产物,适应了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它对于资不抵债企业是唯一的比较彻底的消除债务的方式。对亏困企业而言,破产使其走向消亡,但同时也孕育着新的企业的诞生,而且能够完全摆脱企业的债务怪圈。除破产之外,亏困企业还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出售、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改革模式,以弥补剥离经营形式的诸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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