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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的主要成果及WT0门前的中国律师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3
  自1948年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成员国先后进行过8个回合的谈判,每次都取得不同成果。其中,第8回合谈判因其在乌拉圭举行被称之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1986年9月15日,GATT缔约方部长级会议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开,GATT第8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拉开帷幕。会议通过部长宣言,阐述了这次谈判的目标、原则和议题。谈判目标是:(1)制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2)维护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促进总协定目标的实现;(3)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谈判议题共15个,按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含13个议题。即: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第二部分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第三部分为服务贸易。
  先后有123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参加了此回合谈判,整个谈判原定于1990年底结果,但由于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有关方面产生严重分歧,谈判被迫拖延。在谈判几乎破裂的最后时刻——1993年12月15日,所有问题竟然奇迹般地得以解决。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古城马拉卡什会议中心举行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一次会议,124个国家的政府和欧共体代表共同签署了最后文件和《建立贸易组织协议》至此,历时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结束。最后文件经各成员国提交立法机关批准后,已按预定时间表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世界贸易组织同时宣告成立。
  乌拉圭回合谈判是GATT上最雄心勃勃的一次多边谈判,其持续时间之长,规模之大,成果之显著,均为GATT。谈判达成的具体协议44项;形成了550页的最后文件;附有26 000页的各国关税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承诺清单,从多方面革新了国际贸易体制。其主要成果如下: 
  一、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
  在关税减让方面,减税商品涉及贸易额达1.2万亿美元;工业品平均减税幅度近40%;近20个产品部门实现零关税。在减少非关税障碍方面,除修改完善了东京回合达成的协议守则外,还增加了《原产地规则协议》和《装运前检验协议》。新的《保障措施协议》明确禁止其成员规避多边贸易规则、实行“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
  二、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
  新的《农产品协议》和《纺织品服装协议》将直接促进这两个部门产品的贸易开放和自由,使许多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这项举措还摆脱了GATT规则在这两个贸易领域效力不明的状态,从而增强了多边贸易规划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
  谈判达成的各项协议和谅解,形成了今后调整多方面贸易活动的完整系统的国际法规则。除了少数几个多边贸易协定外,其它多边贸易协定都要求成员国一揽子接受和遵守。这无疑会增强多边贸易规则的统一性和约束力,弥补了GATT体制在这方面存在的缺陷。
  四、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机构体制
  乌拉圭回合谈判最重要成果是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建立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正式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0),使当初哈瓦那宪章勾画的蓝图变为现实。WTO将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构成支撑世界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
  由于WT0的前身——GATT并没有设立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专门机构,因此根据WIO协议建立了争端机构(DSB)。设立该机构的目的在于维护成员国在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达成能为争端各方接受的,与有关协议规则相一致的仲裁协议,或至少能立即撤销那些与有关协议不相一致的措施。在撤销这些措施属不可行时,可采用补偿性措施,并作为解决争端最后手段,由DSB授权一方中止有关协议的减让和其他义务。
  五、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则调整范围,弥补了GATT调整单一性的不足
  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有助于在新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实现WTO成员国权利义务的平衡。新协议将促进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和增长,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成果开发利用。
  六、谈判贯彻了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会议宣言精神,在达成的各项协议中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殊需要,给予其有差别的更优惠待遇,允许发展中国家承诺较低水平义务。这一种精神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补贴反补贴协议》和《农产品协议》中都有所体现。例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协定义务方面保留较长的过渡期,享有程度上的灵活性和优惠待遇,并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承担一定义务,提供技术援助等。
  七、全面处理非关税措施
  鉴于非关税壁垒是80年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征,全面处理现实国际贸易中各种非关税措施就成为与乌拉圭谈判的重要特征:
  (一)《原产地规则协议》和《装船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是指与一特定产品的产生地有关的该产品的经济国籍。
  《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的新原产地规则是与总协定的法律条款和守则相一致的,如适用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以及保障条款等。协议各国不应将原产地规则作为直接或间接寻求贸易目标的工具;原产地规则本身也不应提出过分严格的要求;原产地规则更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歪曲性或破坏性影响。它的实施应是非歧视的,其管理应是连贯、一致、公正、合理的,并公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一般执行的司法和行政制裁的依据。协议还规定了建立协调原产地规则的目标。届时,缔约方应把对货物作实质性转变的国家作为该货的原产地。
  关于《装船前检验协议》。协议规定,装船前检验的内容是核实价格、质量、数量外汇兑换率,海关商品分类等。为防止缔约国政府利用装船检验限制商品进口,协议规定,进口国政府应确保船前检验活动在无歧视和公开状态下进行;应保证装船前检验机构将其检验中得到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检验机构不应拖延检验时间,以及检验后应及时签收清洁检验报告或书面说明拒绝签发的原因,检验机构除非有相反的充分证据,不得拒绝原报价等。
  (二)修改与完善了东京回合制订的《非关税壁垒协议守则》,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总协定关于非关税措施的规范与限制
  (三)第一次将纺织品贸易问题与农产问题纳入总协定多这贸易谈判,并达成相应的协议,从而将定这两个长期游离于总协定规范之外的部门置于协定规则的约束之下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就还表现在它不仅在国际贸易诸多领域制订了新规则,而且决定建立一个较GATT更具权威的、国际公认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该组织从组织体制上取代了临时适用40多年关贸总协定,成为统辖当今国际贸易中货物、知识产权与服务贸易等领域的规则,管理世界贸易多边法律机构。
  WTO的成立,标志着国际合作新时代的开端,为经济全面合作开创新纪元。它广泛体现了各方拟通过更加公平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之愿望,为80年代以来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世界经济的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由关贸易总协定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日益受到不断强化的贸易保护主义、单方面措施以及世界经济区域性集团挑战的严峻形式下,WTO的建立所带来新的和强化了的贸易规则和纪律,无疑会减少全球商业活动的贸易摩擦,为跨世纪经济贸易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这些方面讲,乌拉圭回合谈判在人类历史下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伴随着近期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在中国加入WTO谈判取得的成功,中国加入WTO的工作日程进入已倒计时。中国将在享受“入世”带来的种种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承担WTO达成的《服务贸易总规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由于制定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未对服务贸易作任何规定,在美国积极倡导和其它发达国家的支持下,乌拉圭回合在历史上第一次把服务贸易列入多边谈判,并最后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议几乎覆盖了所有服务部门,包括运输、金融保险,旅游、通讯技术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广告、公用事业、饮食业等,并规定了缔约国在开放本国市场时适用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较之于其它服务市场开放时间滞后,因此,中国在加入WTO以后法律服务受到的冲击更为强烈,虽然自1992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已经开始,并且制定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但在设立办事处审批手续上较为复杂,且准许其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要求也过于严格。尽管如此,毕竟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门已经打开。这对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促进我国律师制度与国际接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鉴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以及人们思想意识等观念上的差距,已经站在WTO门前的中国律师,必须冷静地思考,勇敢地面对:
  第一,要认清形势,迎接挑战。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外律师会共同在涉外贸易、海事、证券、电子商务、网络等涉外和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竞争。由于WTO内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中国同样概莫能外,以往对国内律师实行特殊保护或以行政命令,加以干涉的做法行不通了。中国律师必须认清形势,发挥优势,强化市场竞争意识,扬长避短,主动出击,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第二,要树立“服务质量是律师生命”的意识。加入WTO以后,外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大量涌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在带来竞争的同时也带来了国外律师先进做法和经验。他们收费较高,但服务质量水平相对较高。与拥有几十年甚至二百年历史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相比,中国的律师业发展也就是最近二十几年的事。中国的律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虽然最近十年律师逐渐受到重视,从业人员素质有所提高,但仍有很多人把自己从事的业务范围搞得很庞杂成了“万金油”律师。加之在执业中不注意办案质量,什么业务都会作一点,但什么业务都不精通。  无法想象,在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今天,这种杂而不精的业务素质何以胜任技术性很强的法律服务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又怎么能保证服务质量?不保证服务质量又怎么同外国律师争夺法律服务领域?由此可见,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品德高尚、纪律严明的律师队伍,培养各类专业人才,是律师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
  第三,更新观念,拓宽服务领域。加入WTO之后,中国律师服务市场进一步扩大,迫切需要我们在观念上的更新。在旧的观念中,“打官司”是律师的主要业务已根深蒂固。入世后,我们要把法律服务由“以诉讼为主,改为以非诉讼为主”,这就要求律师在新兴的计算机电子商务网络等领域不断学习,更新知识,自己去扩大业务,主动占领法律服务市场。另外,伴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大量中国企业要到海外去拓展市场,去参加国际竞争,中国律师亦将走向世界,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也使自身业务随之扩大。
  站在世纪之交的今天,可以说,困难与希望共存;机遇与挑战同在。没有耕耘,哪有收获?中国的律师应当充分认识到“入世”带来了发展的机遇,机会又一次光临我们身边。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坚定信心,完善自我,中国律师将以渊博的知识,精湛的技艺和良好的形象,肩负起维法维权的神圣使命,阔步走向入世后的法律服务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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