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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能要回画吗?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04-30
  王海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珍藏的一幅名画委托李军保管。李军将该画以3500元的价格在市场出卖,王强在不知李军无此画处分权的情况下将该画买下。对王海是否有权向王强要回此画,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其一、王海有权向王强要回此画。理由是李军对此画无处分权,其将该画卖给王强的行为无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王强有义务将画返还给王海,至于王强的损失,其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李军返还。
  其二、王海无权向王强要回此画,李军有权向王强索回该画并有义务向王强返还画的价款。理由是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合同无效的返还责任亦应特定   其三、王强没有义务返还该画。理由是王强属于善意取得,至于王海的损失,可由李军折价赔偿

  笔者意见: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王强公然的、有偿的、善意的取得该画,王强买画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所以,王强才没有义务返还该画。李军没有该画的处分权而出卖的行为,是侵犯王海财产权,因此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向王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李军拒不返还卖画款,则按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还构成侵占罪,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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