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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淹死张某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04-30
  农村姑娘小李是某市体委游泳队队员。这天是周五,队长说放假两天。小李的家住在离县城不远的李家村,下了汽车还须步行四、五里路才能到家。这是一条沿河小路。路南边是玉米、高粱地。路北边是一条长年流水的小河,现在正是雨季,河水猛涨,深不见底。
  县城青年张某,不务正业,专门干些偷鸡摸狗的苟且之事。这天张某潜伏在路边玉米地里伺机作案。见小李走来,张某装成在地里干活的样子,把一捆青草丢在地边,手持一把镰刀从玉米地里钻出来,一见小李就满脸堆笑地迎上去说:“小姐,往何处去啊?坐河边休息休息再走吧。”小李见他手里拿着刀,不由得心中害怕,便婉言相谢。张某死皮赖脸地靠近小李说:“你一个人走路怪孤单的,正好我家就在前面,陪你一程吧。”小李见摆脱不掉他,便加快了脚步。张某见小李不理他,伸手就把小李硬往玉米地里拽,小李挣扎不过去说:“那里不行,还是到河边草地上好。”张某说:“就依你。”于是张某拽着小李来到河边一处蒿草茂盛的地方,强令小李脱掉衣服,小李只好服从,边脱衣服边想主意。张某见小李脱掉衣服就放心了,以为小李再也无法逃脱了,也就放心地在河边脱起衣服来,当他低着头刚把裤子退到一半,抬起一条腿往下脱时,小李手急眼快突然上前奋力一推,就把张某推倒河中,张某一则裤子刚退到一半行动不便,二则又是只旱鸭子,不识水性,呛了几口水就慌了神。小李一头扎进水里拖住张某的一条腿往水深处拽。小李想一定得在水中把他制服,否则自己必然受害,于是使足劲儿拖住张某不放。张某连连呛水,憋得喘不过气来,挣扎的力气越来越小,到后来只得任凭小李摆布了。直到张某不再挣扎了,小李才把他拖上岸,见他已经不动了,小李连忙穿好衣服,往村子里跑去。小李明白这种事应该向有关部门报案,于是她迳直奔向村治保主任家,一进门就气喘嘘嘘地对治保主任说:“有个流氓要强暴我,被我呛昏了,还在村东河岸边。”治保主任一听,连忙告诉家里人打电话报警。他喊了几位邻居随同小李奔向出事地点。到现场一看张某已经停止了呼吸。这时县公安局的警车也赶到了,把小李抓了起来,把张某送县医院处置,发现已经无法抢救了。
  小李淹死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李犯了故意杀人罪。张某虽然企图强奸小李,但并没有实行,也没有使用暴力。由于张某不会游泳,小李跳下水就可以脱身,不致受害,可是小李却采取淹死张某的手段保护自己,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李属于防卫过当。小李本该在张某呛水以后及时住手或在张某呛昏以后,及时抢救,可是直到把张某呛得不能动才住手,导致张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应该按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小李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对强奸罪的防卫强度不受限制,小李在与对方力量对比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发挥自身水性好的一技之长制服对方,无论强度多大都是合法的。如果小李不把对方呛昏,使其失去攻击力,自身安全就没有保障。当时小李在身单力弱的情况下,无法选择或把握自己的防卫强度,只能与侵害人尽力搏斗,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苛求防卫强度的。诚然,如果小李跳入水中逃跑也是可能避免受害的。但面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是她的正当权利,是应受鼓励的,要求她此时赤身裸体逃跑是不近情理的。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出于迫不得已。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个人;可能是对本人,也可能是对他人;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和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这就是防卫目的的合法性、正义性。如果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别人向自侵袭,尔后借口“防卫”,故意侵害别人,是防卫的挑拨,不是正当防卫。同样,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的防卫也不是正当防卫,比如盗窃犯为争脏而互殴;赌博犯为保护赢得的赌资而打伤行抢者,均不属正当防卫行为。(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法行为,不仅指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违法侵害行为。这就是说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序,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否则,就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当然也不是说不分不法侵害行为的大小轻重,都要实行正当防卫。一般来说,在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不法侵害,能用说服教育、互谅互让等其他办法解决就更好。而对于合法的行为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比如: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犯,被扭送者或者第三人不得实行防卫;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对其实行防卫;对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也不能实行防卫。(三)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所谓不适时的防卫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先防卫,即对于只有侵害意图的流露,或者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着手实施,不构成现实危险,不允许预先实行防卫。可向有关部门报告,严密防范。另一种是事后防卫,即对于确已自动停止、被迫停止、或者已经实行终了的不法侵害,不允许事后再进行报复性防卫,应请司法机关制裁。事前、事后防卫造成伤害的均应承担违法责任。(四)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即正当防卫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但是如果不法侵害者是数,对其中任何人均可实行防卫。(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伤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防卫行为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有限。但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又十分危急,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也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都应当视为正当防卫,而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强度可不受限制,具有无限防卫权。
  总之,认定正当防卫,首先应从正当防卫的目的出发,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应从限制和约束正当防卫行为的意义上去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其次还要根据防卫人和侵害人具体情况认真分析不法侵害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情况以及不法侵害的方式、强度、缓急等因素,以确定在当时的主观和客观条件下,这样的防卫强度和后果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但要注意双方人数多寡、体力强弱、工具优劣等物质方面的因素,而且要考虑时间、地点、事件突发性等对精神方面的影响因素。不能把防卫后果是否严重作为衡量防卫是否过当的简单化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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