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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还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个体运输户李某将一台重型大货车送到先锋汽车修配厂维修。由于是简单修理,修配厂说两天就能提车,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可是先锋修配厂在修车中不慎引起火灾,将该车烧毁。经双方协商,先锋修配厂同意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2万元。可是协议达成后,先锋修配厂拖了两个多月也未履行。李某多次讨要未果,将修配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损12万元及停运损失3万元。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没有订立修车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先锋修配厂修车中烧毁李某汽车,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损害赔偿不应计算间接损失,故停运损失3万元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竞合。李某把车送到修配厂修理,修配厂同意修理并接收了车辆,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修配厂在修车中没有注意安全,把李某车辆烧毁既属违约,又是侵权,李某有权选择法律的适用,可以要求修配厂赔偿车损和停运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口头合同也应受法律保护。修配厂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修配厂既要赔偿车损价值,又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李某可得利益损失,即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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