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职工依《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届满后,劳动合同就解除了吗?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王某经原用人单位多年的培养成为技术骨干,2002年7月原用人单位派王某去外省某企业解决一项技术上的难题。王某去后不到半日就解决了外省某企业近半年都未能攻克的技术难关,该单位的领导非常赏识,于是,便暗示王某,如能来该单位工作,则保证给予高薪及立即解决住房、用车等。王某想,人往高处走,水向低处流,所以,当即表示同意。王某回到原用人单位没几日,便写一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给主要领导,并于通知届满30日后,离开原用人单位赴外省某企业工作。王某的原用人单位在查明王某辞职的原因、取得王某在外省某企业工作的证据后,即以王某和外省的某企业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在审理本案时,争议的核心就是王某在履行了通知程序后,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问题。围绕着这一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是:按照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一条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解释:“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所以,劳动者只要向企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满30日劳动合同就解除了。
  其二是:按照劳办发(1995)324号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企业,满三十日后需与企业办理解降劳动合同的手续。所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后,劳动合同才能解除。如果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者完全可申请劳动仲裁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者因行使辞职权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先行赔偿,然后,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所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企业届满30日并不标志着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199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