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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以赠与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吗?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2002年12月8日,徐某答应赠与给李某一台电脑,李某表示接受。但没过几天徐某对李某讲,我们之间的赠与合同没有成立生效,因为电脑还没有交给你呢,所以我可以不给你了。
        对于本案中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实际交付财产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即只要一方发出赠与的要约,而另一方作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赠与合同即告成立。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即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理由有三点:
  1、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观点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这三条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只要赠与人向受赠人发出赠与财产的要约,而受赠人作出了接受赠与财产的承诺,此时赠与合同即告成立,并且这种已经成立的合同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所以该赠与合同属于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观点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此条规定,笔者认为,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将财产支付给受赠人之前已经依法成立生效,否则,就不存在赠与人撤销赠与的问题。
  3、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观点符合《合同法》立法本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合同法》讲话中指出: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有些国家把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当赠与人将财产交给受赠人时合同才生效。我们没有采取这种制度,而是从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立法本意,也体现了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综上三点理由,笔者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其不以赠与物的交付为生效要 件,所以,徐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成立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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