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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李某2000年8月份向某建筑公司的工地送红砖折款3万元,合同约定2000年底一次结清。此后,李某便与人合伙到南方某城市去做服装生意。2003年1月,李某返回并到该建筑公司索要红砖款,公司经理指示财务部支付2000元,剩余的18000元拒绝出具欠据或还款计划,并明确告之公司不想再付款了。无奈,李某以拖欠砖款为由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一、李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李某的诉讼请求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为本案中由于被告某建筑公司的给付2000元的行为已使诉讼时效中断,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中断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出这个期间的给付并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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