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此种担保方式应如何确定?

来源: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6-12-19
  陈某向李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期一年。张某为陈某提供担保,担保内容为“此款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偿还借款本息。”由于陈某到期未能还款,李某遂将陈某和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在保证方式的认定上,产生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依照《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认定为一般保证;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依照《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依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均将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各国对保证方式立法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一般保证为原则,以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另一种是以连带责任保证为原则,以一般保证为例外。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方式即是以连带责任保证为原则,以一般保证为例外。关于保证方式的确定问题,《担保法》第17条和18条作了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换言之,认定某种保证方式为一般或者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使用了“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术语,并且约定明确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术语,但是,担保条款的文义对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表述明确的,也应当认为有明确的约定。上述案例之所以会产生三种意见,是因为对“此款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我偿还借款本息”的理解不一所致。一般保证强调的是“不能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强调的是“没有履行”。就本案而言,担保内容为“此贷款如不能按期偿还……”,并非与“不能履行”为同意语。因此,应当适用《担保法》第18条之规定,认定张某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13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