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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也可能触犯刑律

来源:网络中心 日期:2007-05-19
        曾为哈尔滨市某职业中专在校学生的李某,因多次参与打仗被学校勒令退学。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决定向学校实施报复行动。2002年10月,其用事先准备的邮箱,输入了内容为“学校内有炸弹,如不按要求做,30个小时内将在学生最密集的地方引爆”的恐吓信。随后其打匿名电话通知学校开启邮箱和报警。一时间给学校和学生造成了恐慌,严重的扰乱了教学秩序。几天后,为搞恶作剧而成功窃喜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也成为青岛市建国以来第一起因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有罪的案件。
        无独有偶,技校19岁学生孟洪森在某商场购物,因偷拿钢笔被商场保安抓获。丢了面子而心怀怨恨的他,在事后拨打了商场的电话,慌称:“当晚7点超市地下停车场将发生爆炸”。商家为确保绝对的安全,商场提前停止营业,疏散顾客,并报警进行全面的检查。虽然事后发现是虚惊一场,但被动的停业造成了近14万元的损失。被告人孟洪森也因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被判处了刑罚。
        鞠律师点评:
        截止到目前,我国因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并不在少数,因此不能一一例举。笔者分析,此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特点是法律意识淡薄,有些行为人甚至是处于法盲的状态,被抓时还浑然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的刑律。由于该罪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在2001年12月29日施行后的新设罪名,人们也可能对其规定并不十分的了解,所以会出现有些人在随意虚构谎言后即将可能面临刑事追究的状况。
        从分析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后发现,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是行为人出于报复的心理而故意实施的捣乱行为,目的是制造麻烦、制造混乱,利用他人的恐慌心理来达到报复的目的。但还有一部分的行为人,其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搞垮竞争对手,是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而为之。而更有甚者,行为人的目的竟然是为了追求刺激,酒后取乐而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的行为。而这种情况还并非偶然,哈尔滨市范围内就发生多起这样的案例,这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具有很高学历和稳定职业的人。但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其实施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的行为只要造成严重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就其社会危害性而言,均应接受刑罚的处罚。
        从2001年12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新罪名的实施,是我国刑事法律顺应世界形势,立法打击新型犯罪的新举措,是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规定。我们作为国家公民应熟识和充分理解,千万不要犯了因谎言而可能引发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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