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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包”究竟是什么行为?

来源: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7-12-15
        张某,男,21岁;李某,女,15岁;二人因常在同一网吧上网结识并总混在一起吃喝上网,因花钱如流水,二人就干起了调包的“买卖”。
        一天,二人又一次相约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某商场首饰柜台前,张某指着柜台里的一个标价2380元的戒指要求售货员拿给李某试戴,这时李某(女)摘下自己手上原有的戒指准备试戴2380元的戒指时,故意将自己的戒指弄掉到柜台里面,然后请售货员帮忙拾起,这时,张某(男)趁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另一枚款式一样的假戒指与李某手中的2380元的戒指调换了一下,当售货员把拾起的戒指交给李某时,李某一边感谢一边把那枚假戒指“还”给了售货员,同时另一只手指向柜台里的另一款戒指要求拿出试戴,而张某却指向另外一款4500元的戒指要求试戴,就这样售货员只顾着接待张、李二人,忽略了自己手中李某交还的那枚“2380元”的戒指,张、李二人匆匆戴了一下后来拿出的两款戒指就交还给售货员准备离开,可是,正当他们二人真到商场门口的时候就被迅速赶来的公安人员拦住,原来,商场首饰等重要商品处都安装了摄像头,保安人员坐在办公室里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刚才张、李二人调包的那一幕并且报了警。
        本案中张、李二人的行为究竟是什么行为?诈骗还是盗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与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而诈骗罪是受害人因受到欺骗而自动处分了财产。本案中,张、李二人是在售货员没有发觉的情况下秘密地将戒指调换了,售货员并没有自动处分自己所掌管的财物,所以张、李二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但是,由于李某仅仅是15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虽然张、李二人的行为都是盗窃行为,但是只有张某犯有盗窃罪。
        李某才仅仅15岁,正值青春年少好读书的年龄,却泡网吧,认识了社会闲散人员,以致于触响了法律的音弦,虽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行为已经符合了盗窃罪的其他三个要件,如果再不悬崖勒马,改邪归正迟早要走向犯罪的不归路,同时也请李某的家长和普天下所有的家长在百忙之中多陪陪孩子,多与孩子沟通,多对孩子进行一些法律常识方面的教育,少沉迷于网络游戏,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正确的积极的生活学习态度,远离游戏,远离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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