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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法宣的利弊 ------------从北京法院网直播密云法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12-09
        2008年12月4日,北京法院网直播了密云法院胜利“不服仲裁,云湖度假村工人诉求工资”案。中国法院网网页上有全程的庭审过程记录以及照片回顾。该案的原告是李宗明,被告是北京云湖度假村有限公司。该案的审理得到了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院法宣处的指导和审理法官的精心准备才得以出现全国的网友。庭审中,审判长的主持以及双方代理律师的发言都十分精彩。原告李宗明的代理律师李凤黔是北京市徳洪律师事务所,被告的代理律师丁家喜是北京徳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在线的几个非法律人员突然询问本人,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否可以代理矛盾的双方的当事人,且在一个庭审中出现?本人回答:“当然不可以”。本人忙问:“何出此言?”,对方答曰:“你看,李凤黔是徳洪律师事务所,丁家喜徳鸿律师事务所,是否他们是一个所的?”本人回复:“如果不是笔误,他们该不是一个事务所的,因为一个是“洪”,另一个是“鸿”。”
        可是如果是笔误的话,那么该次精心准备的法宣活动,就会如白玉上出现污点,将分文不值。因为《律师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可见公开的法宣活动,如双刃剑,运用的得当,方方面面效果良好,运用不当,还会伤及自身,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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