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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工资盗公司电脑扬言砸坏如何定性

来源:检察日报 日期:2012-04-01
    案情:李某因工资经常被公司克扣,为实施报复,趁单位放假之机,翻墙潜入生产车间将公司的一台手提电脑(价值3万余元,内存有商业机密)盗走,并在车间留一张纸条,写明:“老板,我图的不是你的东西,如果你在1天之内将2.5万元钱(相当于李某自己核算的被克扣工资)打入此账户,我将电脑还回来,否则2天后我将电脑砸坏。”落款为李某。而后,李某将电脑藏在家中。被盗公司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找到李某后,李某交代了事实经过,并主动从其家中将电脑交出。      分歧意见:就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因为他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公司电脑,并且客观上也控制了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虽然李某盗走了电脑,但在主观上对该电脑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目的只是想要回自己的工资,但其写纸条进行要挟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这种为讨回工资将他人财物控制的行为属民事自救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属于民事自救行为。民事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或依靠国家机关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全或恢复自己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和公司之间的工资纠纷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如诉至法院或请求工会要求仲裁等,但李某却采取将公司财物拿走勒索工资的手段,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民事范畴,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自助行为。 
    第二,李某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本案中,李某盗走电脑后,在现场留下了纸条,通过纸条的内容,公司可以顺利知道电脑被谁所“盗”,并顺利追回电脑,这可以证明李某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该财物;而且,在公安机关找到李某后,李某并未逃跑或隐藏赃物,而是主动将电脑交出;再加上李某所在公司确实存在克扣其工资的事实,足以说明李某主观上的目的是将公司财物暂时控制以要回被克扣工资。因此,不符合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三,李某为讨回工资,以对公司电脑毁损进行要挟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认定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必须正确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实现合法债权本应当使用正当合法手段,事实却非如此。为实现合法债权采用非法手段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如果行为人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就可能构成犯罪了。本案公司所扣李某的工资,对于双方来说,属待清算的利益,双方之间的债权的内容不能凭李某主观测算,即使李某起诉,公司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而李某使用超出法律范围的胁迫手段取得财物,侵害了公司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对公司产生了财产损失上的威胁,因此,李某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就此,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宜定敲诈勒索罪(未遂)。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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