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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争鸣:家庭教育是否应立法规制?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日期:201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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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妇联举行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研讨会,相关立法建议稿预计年内出台。继2010年国家出台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后,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再次向前推动。此前我国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其实也早有探索,比如云南等地曾试行过对学龄前儿童父母进行若干课时的“家教证”培训,重庆也有计划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11年,教育部启动了家庭教育立法项目的探索。

  尽管各地频频试水,部委也有推动立法的意愿,但国家法律是否应该介入家庭仍存争议。受“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人质疑:家庭教育是私人领域,为何要法律介入“管闲事”?

  正方观点:问题家长比问题孩子多,应立法规范父母言行。

  社会转型之下,教育随着家庭的变迁在发生变革,而我国的家庭教育长期以来还处于盲目无序、“无师自通”的状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审判庭的统计显示,从案件来看,五成以上的“问题儿童”来自“问题家庭”。

  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建军指出,在现代家庭家庭教育中,国家不应缺席,通过立法,保障每个家庭获得必要支持,最大限度调动资源为家庭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并且对家庭教育工作加以指导,规范家长行为,规范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行为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立法与否关键在于所面对的问题是否普遍和严重。如果问题并不普遍和严重,只是个别现象或者程度还很轻微,那最好通过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来解决。当前在中国家庭教育领域,我认为普遍性地存在着严重问题,所以建议通过立法来给予解决。让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不仅体现着社会文明,也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到我们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

  反方:不应,家庭教育多为道德范畴,立法效果差不便操作。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德育,家庭教育立法所调整的也主要是家庭道德范畴,而当法律调整道德范畴时,往往更注重指引和教化功能,约束力、惩戒力和规范力有限,不具备可操作性。

  同时,中国家庭的经济条件差别巨大,城乡之间家庭教育的问题各不相同,对孩子教育到什么程度才符合法律规范,会因为缺乏具体统一的违法标准。违法界限的模糊,可能导致该法出台后无法达到预期的惩戒效果。没有强制性罚则的法律,不如不立。

  以法律的方式解决家庭教育中的文化问题,还不如以文化的方式解决文化的问题,再以法律的方式解决法律的问题。家庭教育中更深层次的专业和观念问题,更是难以以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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