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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缩水也该双倍赔偿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04-30
      近日,哈尔滨市娄先生因所购房屋面积“缩水”8平方米,将房管部门和开发商告上法庭,并最终按《消法》第49条获得了这8平方米的双倍赔偿款2.4万元。 
  但司法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持反对意见的法学人士主张商品房买卖不适用《消法》第49条的主要理由是:《消法》制定时,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同时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不包括建筑物;商品房作为不动产与作为动产的普通商品有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如判决双倍赔偿,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不平衡。

  另一方面,还有更多认同商品房买卖适用《消法》第49条的法律专家。他们认为:由于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严重,导致商品房消费纠纷日益加剧,逐年呈较大幅度的增长,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纳入《消法》,双倍赔偿看似“便宜”了消费者,实际上买房的消费者遭受欺诈后,在经济和精神上造成的伤害和压力是巨大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商品房属于商品,凡是房产商在售房过程中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运用《消法》第49条要求房产商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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