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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伊拉克战后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1
  尽管美国总统布什尚不承认伊拉克战争已经结束,但实际上伊拉克目前已处于战后阶段。伴随着这一时期的到来,一系列问题又摆在世人面前,诸如,这场战争究竟如何定性?战争责任到底谁来承担?以及战后重建谁是真正的主角?等等。
  关于战争性质问题,自开战以来就是人们谈论的话题,普遍认为这场战争违背了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原则。同时,这场战争也不具备《联合国宪章》确定的发生战争的法定条件,即“国与国之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发生战争:一是当安理会发现有危害国际和平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授权使用武力;二是缔约国家在遭受外来国家武装攻击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卫权”。因此,美英等国发动这场战争的非法性毋庸质疑。
  关于战争责任问题,一直以来比较敏感也很棘手,从表面形式看,美英等国未经安理会同意,擅自使用武力占领一个主权国家,这完全符合“侵略”的法律特征,但要认定这一性质必须经过一个严格的法定程序,即由安理会最终确定。然而,安理会的处境又很尴尬,因为美英对伊动武摆明是无视安理会的存在,用安南的话说“这是对安理会的挑战”,从主观上为维护安理会的尊严以及国际法的严肃性,应当确定战争的侵略性质。但在客观上,毕竟面对的是美英两个超级大国,而且,一旦确定为侵略, 其法律后果是布什和布莱尔将成为战争罪犯被送上国际法庭,同时美英两国还要承担国家责任,形式包括:限制国家主权、赔偿、道歉、国际社会的制裁报复等。安理会能否顶住这样的压力,还世界人民一个公道,这将是对安理会更大的挑战!
  关于战后重建问题,各方看法不一:法俄等国认为应由安理会出面主持,世界各国参与;美英等国认为谁来参与重建应由美英做主,大有决不允许别人“摘桃子”之意;而伊拉克包括阿拉伯人民则认为伊拉克虽然是战败国,但也有自己的主权,战胜国的权利不应该是无限制的。 对此,《军事占领法规》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占领只能是临时的,不能长期占领战败国领土,不能取代战败国领土主权,不能改变战败国人民的国籍,应当维持战败国的秩序和居民生活,不得剥夺战败国人民的生存权。 
  但愿美英等国不再践踏国际法准则!但愿安理会能够担负起自己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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