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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头套”应慎“戴”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1
  日前,国内很多法院纷纷作出规定,刑事嫌疑犯在被押解去法庭的途中需要戴上头套,还听说有的在庭审当中也要戴。赞同的人说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样做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看到,人格权是囊括了许多内容的,包括隐私权,更包括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尊严等一系列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隐私权“保护”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是不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另一个权利----尊严权。应当承认,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反对给自己戴头套,更多的人认为这是对自己的侮辱。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涉嫌触犯了法律,但是还没有达到没脸见人的地步。尊严权也是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至于隐私权的保护,首先要取决于权利人对其隐私性的关注程度,如果本人愿意或者不反对公开,就不能称之为隐私。所以,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方式,要看权利人本人的态度。如果权利人要求戴头套就可以使用这种方式以保护其隐私权,反之就不能,也就是说不能给疑犯强行戴头套,否则就可能被认为是对疑犯的侮辱。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需要,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在公开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是不能、也不应该戴着头套的。如果是出于对疑犯人格尊严的保护,我们还应当考虑可以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途径予以解决。至于在押解过程中戴不戴头套,我们认为也是个无关大局的事,只要将车玻璃换成不透明或者采取其他更为先进、合理的方式解决就可以了。甚至我们还应当考虑,是不是也可以让被告穿上一套挺拔的西装出庭。给嫌疑犯戴上头套仅仅只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在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问题上,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司法机关还有许多事情要做,疑犯不仅需要一只头罩,也许他更需要一套干净整洁的衣服,以及我们没有歧视的眼光。
  给疑犯戴头套,除了可能保护疑犯的隐私权以外究竟还能有多少好处呢?我们也确实说不出来,我们还存在很多疑惑。应该创新的,就去做,但是不一定都要配搭个“国外接轨”、“国际通用”、“国际惯例”,难道我们自己就不能创造出比国际上更先进的事物吗?我们也应该让国外刮目相看我们的事情!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戴头套也是如此,应该慎重考虑,不能简单用向国际惯例靠拢而认为这种做法就是正确的,因为国际惯例不等于正确。另外,各国的法律不一样,戴头套不一定是所有法律都应该采取的办法,都跟国际接轨了,那我们自己的法律哪里去了?如果没有什么根本差距和不同,我们没有必要使自己的法律有过多的国际色彩,我们完全可以独辟蹊径,使我们的做法比国际惯例更胜一筹,我们不希望采取这样简单拿来主义的改革方式,我们应当尊重我们自己,尊重我们自己的创造和再创造。
  我们都知道,在法院没有宣判一个人有罪之前,这个人就是清白的,他的人格尊严受到宪法的保护。我们看到,在押解过程给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可能有利于保护他们的隐私,但也不能认为靠这一项措施就可以完成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正如有的专家所说,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法庭公开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肖像还是被公开了,隐私权,名誉权依然有受到侵害的可能。但是,方法毕竟是要慢慢摸索的,任何事情都需要有个过程,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这些问题总有一天会得到解决的。
  虽然法学界对法院的这种做法有争议,但就整个司法界来说,有一点是取得共识的,那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目前正受到普遍的关注。对于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 司法部门目前正在研究摸索,试图进行积极的改革,这是个令人欣慰的现象,让我们感觉到了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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