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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欺诈就应当双倍赔偿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1
  一房两卖,甚至三卖,明摆着骗人,大家都明白这个叫欺诈;“五证”全无,拍着胸脯蒙骗消费者,说产权证没问题;明明是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办理进城户口,却大叫大喊是商品房,可以办城里户口... ...这样的开发商,还不应当让他双倍赔偿吗?商品房欺诈现象屡见不鲜,但能够适用消法得到双倍赔偿的罕见,好不容易见到一审判赔了,却又被二审发回重审。
  不支持双倍赔偿的观点不外乎这么两个方面:
  其一,商品房是特殊商品,不适用消法。商品房无非是不动产,价格高些,从商品属性来说,它没什么特殊,更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消法》第二条规定的很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既然商品房是商品,就要适用消法,有欺诈消费者的,就要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双倍赔偿。
  其二,商品房金额大,商品房欺诈实行双倍赔偿有失公允,所以不能适用《消法》。不错,商品房确实属于金额巨大的商品,以普通人的消费水平来看,双倍赔偿确实有点高。可是,对消费者就公平吗?消费者掏一生积蓄,或者全家拼凑,以求有个自己的“窝”。遭欺诈,如果不能双倍索赔,仅仅返还本来就属于你的房款,或者多少再给一些少的可怜的补偿,算算诉讼成本,恐怕没有人肯真的动刀动枪去诉讼了。况且,钱花的时候好花,往回执行可就难了。难道让消费者冒着这么大的风险去买房就公平吗?
  况且,双倍赔偿对于他们来讲根本不是什么不公平的事情。房地产开发,动辄几千万,上亿元。而一套商品住宅,几十万,上百万,即使翻一番,也是开发商的一个零头,开发商应有这个能力。
  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这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它不仅使消费者得到救济,更是对欺诈人的惩罚,使其自吞苦果,引之为戒。
  当然,莫把质量问题当欺诈,根本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东西都当作欺诈去要求双倍赔偿。如掉个墙皮,漏点水,是不适用双倍索赔的。还有,对房屋面积的短少也要遵从相关规定索赔。对于超出法定误差之外的短缺面积,可以对该部分请求双倍赔偿,而不是对整栋房屋双倍索赔。
  房地产开发商敢动土,必是根深蒂厚,这点谁也不否认。但对欺诈者也要摸老虎屁股,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敢问法大权大。律师界的同行们,更要满腔热忱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为老百姓撑腰说话,用法律利剑开辟房地产市场的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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