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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是否享有结婚的权利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1
  国家教委1990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而且第三十三条还规定“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以,国内高校中被公告做退学处理的已婚大学生早有先例,近期网络中的讨论屡见不鲜。
        目前的教育管理体制中,若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将会给高校的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带来一系列的不便;而且对于婚姻自由权的享有者,当然也就可能享有已婚夫妇的共同居住权、生育后代权,可能会给高校的管理带来一定麻烦。所以大多数人认为在校大学生肯定不能结婚。
  那么,达到法定婚龄的在校大学生真的就已经被我们国家排除在法律之外吗? 
  《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赋予公民各种基本权利,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权干涉宪法的实施和公民对宪法赋予权利的行使。同时,《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此外,遍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诸法,法律也并没有对在校大学生结婚进行禁止性规定。
  《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内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立法法》也在其第71条重申了这一重要授权。这说明,国家教委作为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有权在教育系统内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对全国高校发生效力。
  与此同时,《宪法》第5条也指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同宪法抵触”,《立法法》第78、79条也确认了“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和指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此一来,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效力上,作为“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不能和“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及“效力高于规章”的《民法通则》、《婚姻法》相抵触的。所以,国家教委关于在校大学生不可以结婚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赋予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对于达到婚龄、经男女双方自愿申请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在进行结婚登记后,该学生所在学校对此无权作出任何不利的处分。否则,就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就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但是不可否认,在校大学生若真的结了婚,甚至结婚后还要求已婚夫妇的共同居住权、生育后代权,势必造成对高校秩序的冲击,同时也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认为:在充分保障宪法和法律授予公民权利的情况下,高校应当变通目前的教学管理体制,以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从而达到既保障公民权,又维护高校秩序的双重效果。
  当然,大多数在校大学生的经济来源一般是倚靠父母或其他社会援助,非其本人劳动所得,基于婚姻的维系总需要一定的物质经济基础为条件,我们也并不提倡在校大学生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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