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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辨交易应该缓行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1
  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了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运用诉辨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这则报道一经发稿便在法学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作为“舶来品”的诉辨交易一夜之间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表态:诉辨交易目前不能用于办案。 
  诉辨交易(plea bargaining)就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一般是通过其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的罪行及量刑问题的协商和交易。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为了使被告人认罪,便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人在法庭外进行谈判。若双方能达成协议,该起刑事案件便可不经过审理程序而告终结。目前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诉辨交易来解决的。很早以前一些眼光敏锐的学者已经就这一诉讼制度能否为我国所借鉴和移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主张移植和借鉴诉辨交易这一诉讼制度的理由大体上有三个方面。第一,它简化了司法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第二,它减小了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利于被告人认罪以及检察机关和法院结案。第三,诉辨交易是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简易程序,这样就在保证了司法公正性的基础上提高了办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使受害人不再因为案件的拖延而遭受更大的损失。诉辨交易就是在“效率、公正、风险小”的基础上获得了肯定并得到了发展的。 
  但我们站在反对的角度来审视诉辨交易,就会发现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弊端。首先它违背了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其次,它与我国目前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是背道而驰的。最后,诉辨交易的出现可能会带来更多的腐败现象(如权钱交易),更加会使老百姓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并由此导致逆反心理。
  我们认为:首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一个基层法院,大胆吸收诉辨交易制度,这种在司法实践中勇于开拓,大胆创新的做法,还是应该肯定的。但诉辨交易制度要在对“诉辨协议”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和完善的基础上,使它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后,再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形式将其确立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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