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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客死广州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1
  2003年3月17日,湖北藉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收容,在执行收容过程中遭残酷殴打,不幸于3月20日死亡。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在克服种种困难后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4月26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南方都市报》关于该案的报道,并开始追踪报道。 
  这一恶性事件引起全国民众极大的关切,中央亦给予了高度重视。日前,涉案的十几名案犯已经被一审判处刑罚,其中,乔燕琴、李海英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事件虽然结束了,但给我们的启示却是发人深思的。
  启示之一:“隐性地域歧视”地域歧视,在每个社会、每个国家都存在。毋庸讳言,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今天为止,中国的城乡差别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上世纪五十年代收容的多是国民党的散兵和流浪人员,今天收容的多是“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后来地方再出台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又把它演化扩展为“三证不全”(没有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据了解,广东省2000年共收容遣送58万人次。我们注意到,在内地的城市中很少有这种满大街寻找所谓的收容对象。在沿海城市,这些外来人口却被吓得整天提心吊胆。如果孙是当地人,是一个有着本地口音的‘强者’,恐怕没有人会检查他的身份证了吧?更为可怕的是,当地域歧视变成一种当地人对外地人纯粹“发泄”的工具时,法律、天地良知,统统都不存在了,惟有残暴了。这个时候,往往是酿制悲剧或者惨案的时候。以孙志刚的遭遇为例,他被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被带走询问的原因,不外乎是民警从相貌、口音上断定孙志刚不是广州本地人。“不是广州本地人”,对于那些优越感十足的人士来说,似乎他顿时觉得有某种使命感在召唤自己,需要自己主动担当起维护本地人“安全”的重任。否则,孙志刚也就不大可能由此踏上一条不归路,永远含恨离开人世间,并成为震惊全国的一起恶性案件。
  广州接连而三地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为什么一个上级政府会默许这类事件,至少是惩处的态度不坚决?广州有必要扪心自问一下:外地人真的就那么低贱吗?广州能发展成今天这个样子,没有外地打工仔的贡献行吗?既然众多的打工仔是来建设广州而没有别的什么恶意,并且绝大多数是值得当地人尊敬的劳动者,为什么在堂堂政府下属的某些部门里,还会发生如此惨不忍睹的凶案呢?除了这些嫌疑人目无法纪外,恐怕也只能从当地人骨子里隐藏的地域歧视找原因了。
  另外,还有证件问题。在人们可以自主选择工作、婚姻、生活方式的时代,暂住证竟能成为被检查、被盘问、被歧视的合法借口吗?抛开暂住证,联想一下所有的证件,以及一切象征身份的标识物,我们可能过多地理解了它们的积极作用,而忽视了它们作为一种区别人群和组织社会的负面作用。我想,所谓的证件式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消极管理,它不仅缘起于人群类别化的歧视观念,而且是组织管理能力低下和缺乏自信的表现。所以,这种管理只能是在最低限度内使用,并且越少越好,将将够用最好。而目前的情况是,证件式管理正在被无限地发扬光大,其结果是,人群歧视越来越严重,人的自由空间感和权利意志被日益挤压——如果你的身份证还足以证明我的法律身份的话,那么,暂住证使你仅仅觉得我在某一地可以从容活动;接着,出入证又把我限制在许多禁区之外;连车证也告诉你身边到处是雷池。
  启示之二:收容制度缺乏法律监督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综合处负责人介绍,目前收容遣送中,经常超范围收容。被收容者当中,真正属于收容对象的还不到15%。
  从法律框架看,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否合法都由检察院监督,但是,收容遣送却没有人监督。《收容遣送办法》中也没有明确的监督程序。《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各种“不准”,比如第五条规定: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应当“防止乱收和错收”;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被收容人员等;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国家法纪的,要严肃处理”。但是,该《办法》及其细则并没有规定谁来监督负责收容遣送的公安和民政部门的执法活动。没有应有的监督,也就没有救济。一个人一旦被收容,就没有办法得到救济。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他还可以要求家人请律师。但被收容的人,一个连犯罪嫌疑人都算不上的人,却没有这种权利。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收容制度作为不受监督的权力,正是一种绝对的权力,其必然会导致腐败,必然会制造一个又一个悲剧。这些悲剧的酿成无疑都是收容遣送执法人员权力“肆意扩张”的结果。
  启示之三:收容制度违反现行的法律现行的收容制度是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最初,这个《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该《办法》在1991年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服从收容、遣送,必须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这实际上,已经授权民政和公安部门可以对被收容遣送对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样,行政部门就拥有了司法部门才可能拥有的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1982年10月15日颁布的《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省内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这说明,行政部门可以把那些没有违法的人关押在收容所里,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半个月、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那么,其违法性表现在:
  一、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三、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7月1日已经正式生效的该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四、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启示之四:提请违宪审查确有必要“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言犹在耳。如果说20多年前,法制观念没有深入人心,没有发现违宪问题尚可理解,那么在20多年后的今天,的确到了考虑《收容遣送办法》违宪问题的时候了。收容遣送制度与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自由流动和统一的大市场相背离,与转移大量的农村人口、加快城市化进程相背离,与加入WTO、融入经济全球化相背离。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 事实上,尴尬的收容早就偏离了它最初的轨道,在一条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
  今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城乡社会稳定。但是当前在一些地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要严格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不得将遣送对象范围扩大到农民工,更不得对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拘留审查。
  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那么没有国家大法依据的收容如前所述,显得不“合法”了。收容遣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当时这一制度的对象和后来不同,是针对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社会无业游民等人群的,政府通过组织其劳动改造,转化为从业人员予以安置。60年代初,大量灾民进入城市,收容成为救济灾民的一项主要任务。从80年代开始,流动人口剧增,开始出现逃避计划生育、乞讨为生、逃婚、逃学、逃债的人。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虽然在城乡二元体制下,这种收容制度起到了管理的功能,并收留流浪者、精神病者,起了一定的福利作用,但也是从这个《办法》开始,收容的救济性就不再成为惟一的目的,因为该《办法》的第一条规定得非常明确,“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强制目的和权力的被滥用,让收容遣送逐渐沦为罪恶滋生的温床,收容失去了救济的本意,变得没了“人情”和“温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孙志刚的死亡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普通民众的关注,在法学界也引起了轩然大波。5月23日,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等人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提出对孙志刚遇害一案的经过、当前和未来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但是,由于《立法法》没有对违宪审查的时间限定,这一要求审查的建议也可能被搁置起来。
  启示之五:收容制度的三个出路。
  一、废除收容制度。一个办法实施了数十年,弊端种种,并且总是人为地制造矛盾,仅指责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是难以卸责的,仅仅靠修修补补去完善它,恐怕也无济于事的。历史上的成绩巨大,抵偿不了它现实中巨大危害,抵偿不了它对民心的伤害。
  二、缩小收容对象。就是把收容遣送的对象限制在严格意义上的“三无人员”(固定处所、收入来源、合法证件三者全无的人员),或者,就限制真正的流浪乞讨人员。但是必须来去自由,否则又成了限制人身自由了。比如,天津的收容遣送站就实行“全开放”工作模式,对被收容人员实行“自愿选择,来去自由”。
  三、收容司法化。现在派出所天天都在行使这种权力,随时可以拦住一个人问有没有“三证”,没有就要跟我走,没有受到任何的监督和约束。这是非常可怕的。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司法程序。赋予被收容人员以权利,使他们能够请律师,让他们能够为自己的权利进行辩解,最后还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这样,行使收容权利的机关可以作为被告、能够被告,才能行之有效的杜绝孙志刚客死他乡的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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