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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刑讯逼供”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1
  刑讯逼供仍然是不在少数的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的一个理由,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阴影。“屈打成招”屡见不鲜,多数冤假错案都是刑讯逼供引起的。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可以就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进行代理申诉和控告。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由于种种原因,律师获取刑讯逼供的证据极其困难。
  但是证据的客观性决定了发生的事实,总是能被证明的。所以,律师获取刑讯逼供证据也并非无路可走,依法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  
  一、向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同监室犯人调查取证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关押在看守所内,被刑讯逼供后,一般来讲都会回到监室里去,而且犯罪嫌疑人被提出监室时间也不会太长,因此,同监室的人一般能见到被打伤后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回到监室后一般会向同室的犯人讲述被殴打或侦查机关以其他方式逼取口供的情况。因此,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的同监室的人往往能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重要证人,但是,一定要注意几点:一是在担任辩护人后调取;二是按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调取;三是最好调取已被判刑或者已经被释放的人员;四是调查时一定要有两名律师或者看守所、监狱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到场配合并见证。  
  二、查阅或调取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记录  
  看守所的提审记录能够真实地反映侦查机关提审的时间,可证明侦查机关是否将犯罪嫌疑人长时间提出不送回监室等事实,如有的记录证明侦查机关会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时间明显较长,大多能作为认定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旁证。
  三、调取看守所有关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记录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看守所不希望在自己内部出现在押人员被打现象,以免受到不公正的怀疑。所以,往往对于侦查人员送来有伤的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接收,即便接收往往要求侦查人员出具相关送前证明材料,以证明被送人员的伤害与己无关。这个材料往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有利证据。律师可以调取或者申请调取该相关记录。
  四、申请法庭传唤看守所工作人员、狱医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除看守所内的同监室人员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外看守所工作人员往往能直接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但律师作为辩护人向这些人调查取证几乎不可能,但依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依法申请法庭传唤这些证人出庭作证。看守所工作人员、狱医等虽然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在法庭上一般是能够如实回答法庭的询问,获取相关的刑讯逼供证据。  
  五、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全面笔录  
  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侦查机关人员的陪同,获取刑讯逼供的证据往往难度很大。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被殴打或被变相刑讯逼供后,在律师会见时,情绪激动,根本不顾是否有侦查人员在场,能向律师如实陈述自己被殴打或被侦查人员对其搞变相刑讯逼供的事实经过。这时候,律师应及时制作会见笔录,作为将来辩护时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具体方法是:(1)不仅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语言,也将犯罪嫌疑人的表情、动作等一并在笔录上反映下来;(2)会见结束时,邀请在场的侦查人员在会见笔录上签名,不论是否同意,均邀请并记明 ;  
  六、保存并提交会见的视听资料
   依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现场录音或者以其他视听资料的形式予以保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身体伤害照片。会见时,这些证据的取得往往并不困难。根据案件需要,将会见的全过程现场录音,或者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将是非常有利的刑讯逼供的证据。
        总之,刑讯逼供国法不容,我们做律师的也应当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知难而进,依法保证刑事诉讼被告人接受公正的审判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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