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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律师点评沈阳刘涌案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24
        2003年12月22日上午,“刘涌”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判处刘涌死刑。本案在长达三年的侦查审判过程中,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此,2003年12月23日,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孟繁旭就本案接受黑龙江电视台记者专访,以下为采访内容:  
        记:什么是提审?
        孟: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级审判的诉讼活动。其有三层含义,一是提审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二是针对生效裁判;三是认为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
        记:您认为这次提审有何意义?
        孟:意义有三。其一,表明法治的进步。立法表明有法、司法才表明法治,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首次司法提审真正表明了法治进步;其二,体现司法为民。这次提审可以说得民心,顺民意,遂民愿,济民权;其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直接司法监督已经启动。
        记:有人说这次提审是一个进步,而有专家认为如果辽宁省高院判决正确,最高人民法院为顺民意而提审就是倒退,您怎么看?
        孟:肯定是法治的进步,起码从程序意义上讲是一个突破。我理解这次提审不仅仅是因为顺民愿,更是因为辽宁省高院二审判决有错误,辽宁省高院二审认定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及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 我认为这种判决本身存在错误,一是不明确,不具体,模棱两可,使人不解,这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二是判决前后矛盾,如有逼供,这起犯罪不应认定,何谈“罪该当死”;如无逼供,何谈不能排除,留一个尾巴。试问这种错误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不应依法提审吗?我只能说在这个案件中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合法又合民意。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终极追究目标,是人民法院审判的最高境界。
        记:现在看法院判决书的写法很重要,孟律师你认为判决书应采用何种形式写?
        孟:应采用论证式、说理式。不宜采用公文式、通知式,因为论证式、说理式判决既能突出法官的雄才辩术,又能教育人,启迪人,更能体现法律的魅力。而公文式、通知式判决会使人遐想、猜想,甚至误解。立法是文字的书写,裁判是说法的声音,所以一个好的论证判决,能使人心悦诚服,更能坚定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同时,司法公正也要求判决书要公开透明,不能模棱两可。所以我讲要阳光审判,阳光判决。
        记:刘涌的再审律师提出,没有证据证明刘涌指使他人致死王永学,因此,刘涌不够死刑,孟律师您对此怎么看?
        孟:王永学这起案件刘涌是否指使,暂且不论(因为我没有研究卷宗材料),假定刘涌未指使,但是因为刘涌还参与、策划、指使了其他伤害犯罪,且手段残忍,并造成被害人伤残后果,依据《刑法》第234条,完全可以判刘涌死刑。在这里,我想提醒大家的是,不是非要致人死亡才能判死刑的,不要进入这个误区(伤害本身最高刑也是死刑),所以我不同意刘涌辩护人所说的“在刘涌犯罪中只有致死这一起才能判死刑”。
        记:孟律师,您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怎么看?
        孟:对实体问题我不评价(因为我没看卷宗),但是就程序上讲,最高院的这次审判以及判决,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其一,开庭的公开程度不够,比如只允许四家媒体采访,不提前公告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案件名称等;其二,判决书论证性、说理性不够强,比如,判决书应对侦察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给予明确说明,而不应回避。再如,判决书应针对辩方律师的观点,从伤害本身不致死亡也可判死刑进行论证,以说服世人。有一句话说得很好:一个法官审理案件,不仅要主持正义,更要让世人明白无误、毫无怀疑地看到你在主持正义。只有这样,才能张扬法律,维护权威,恢复人们的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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