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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颁布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4-02-01
        “拆迁”一直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尤其是2003年因拆迁连续引发的几起恶性事件后,使更多的人关注拆迁,更多的司法工作者审视拆迁的相关立法。
        我们注意到,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产生纠纷时,拆迁主管部门是解决纠纷、行使公权利的第一主体,但对于拆迁主管部门行使权利的具体程序一直没有相对全面、完备的立法。这不仅有碍拆迁主管部门的顺利执法,也容易使广大被拆迁人产生误解,对主管部门的裁决产生抵触,现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弥补了拆迁立法中的这个欠缺,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那么,为了使大家更好的理解该《规程》,我将《规程》的要点介绍如下:
        一、行政裁决的受案范围。
        《规程》第二条明确了行政裁决的受案范围: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过渡期限、过渡方式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裁决;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受案范围,第八条列举出了几种除外情形,即以下纠纷不属裁决范围: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如对许可证合法性有异议,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类纠纷应当到人民法院以民事纠纷立案并审理),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重复申请裁决,应当依法申请复议或以裁决部门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4、房屋已经灭失的;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同时规定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受理裁决申请前的听证程序
        《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该规定能让裁决部门通过听证更充分、更全面的了解具有共性的主要问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也便于双方当事人沟通,消除分歧,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规定回避程序
        回避程序,是公正、公平的必要保障,是避免徇私枉法的基本措施。回避程序在三类诉讼程序中都有规定,现也做为拆迁裁决程序的基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该规定在《规程》第十一条“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四、强制拆迁受到更多限制
        强制拆迁是拆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而且在实践当中,拆迁人野蛮强迁、违法强迁,给被拆迁人带来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现《规程》有针对性的对于强迁程序,规定了诸多限制。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强迁需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裁决,强迁前,必须有迁拆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双方的纠纷,依法做出的行政裁决书做为强迁的首要法律依据。
        2、听证前置,强迁前,必须邀请包括拆迁当事人代表在内的有关人士,对强迁依据、强迁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进行听证;这意味着,对裁决的部分内容进行二次核队,对强迁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3、集体讨论通过,强迁前,必须经拆迁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方能向政府申请行政强迁申请,不是某个人自己就可以决定的。
        4、补偿金及安置用房及时到位,强迁前,拆迁人必须按照裁决内容将补偿金或周转用房落实,并且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允许拆迁人随便找个房屋应付。
        5、补偿资金的提存,对于被拆迁人拒收补偿资金的,拆迁人应当将资金提存,保证裁决内容的落实。
        6、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强迁前,必须对被拆房屋做好证据保全工作,防止房屋灭失给被拆迁人带来的不利因素。
        7、提前15日通知,强迁前15日,必须通知给被拆迁人,使被拆迁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同时也是给被拆迁人自觉搬迁的最后一次机会。
        8、现场见证,强迁当时,必须有街道办事处及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在场见证,监督强迁执行部门合法强迁;并有公证人员将房屋及室内物品做证据保全工作。
        综上八个条件,是强迁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否则相关的工作人员将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关行政、民事甚至于刑事责任。
        以上是新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该《规程》的出台为拆迁管理部门公正裁决做好了立法准备,该《规程》将在2004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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