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妻子拒绝同居丈夫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4-03-20
  中新网武汉消息:一位丈夫因妻子要分居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妻履行同居义务的要求,日前被法院驳回。

  刘某与其妻王某在两个月前的离婚大战中,未被法院判准离婚。随后,王某回到娘家居住。刘某一怒之下于昨日到武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老婆回家履行同居义务,此申请被驳回。
  法官们刚开始也感到为难:从新《婚姻法》的精神来理解,夫妻双方有配偶权,但该法并未规定夫妻双方一定要履行同居义务,况且履行该义务也不得违背妇女意志。
  经讨论后,法官们依据《民法通则》的不愿离婚的一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精神,驳回了刘某申请执行对方履行同居义务的请求。
  法官们称,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对生活追求的内涵会越来越丰富,一些新形式新现象的官司会不断涌现,国家应修改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1.你认为夫妻之间必须履行同居义务吗?
周曙(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书记员):
  同居,顾名思义便是在一起生活,在一起吃饭、睡觉,但我们很难给同居的内涵与外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更不能将同居看成某种"义务"。法律上的义务都应有明确的范围、履行方式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而这些要素在同居的概念中都无法确定。我们还不能确定同居是不是义务,也就谈不上什么"必须"履行了。婚姻关系在事实上确实限制了夫妻双方的一部分人身权,但是这种限制不是绝对与始终不变的,也不是完全来自于法律,而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现与社会道德普遍约束的基础之上,最极端的反向体现是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完全解除这种限制。人们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同居生活,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同居义务。所以是不是应该同居生活,只能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与一般社会道德约束进行判断,同时也要考虑婚姻关系的现实状况。
晓研(中法网网友,北京秦脉网络技术公司):
  从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及其它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来看,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必须履行同居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地域、居住条件、留学、工作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夫妻分居的现象比比皆是。《婚姻法》中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如果以法律的形式硬性规定夫妻必须同居,则势必发生违背《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另外,婚内强奸、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在有些家庭也时有发生,如果以法律的形式硬性规定夫妻必须同居,则势必助长这些违法行为,令其无所顾忌、有恃无恐,这就从根本上违反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此,我认为夫妻之间不一定必须履行同居义务,夫妻同居应当是双方自愿的,应当建立在地位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
陈永苗(中法网网友,福建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姻是基于夫妻双方性关系而组成的共同体,也就是说,婚姻关系中虽然不可缺少经济生活关系,但是性关系却是婚姻的本质所在。因此,以妻对夫的性义务承诺、夫对妻的性义务为中心包括经济生活在内的同居义务《婚姻法》给与了保障。而且,在伦理道德意义上,为维持夫妻之间的婚姻本质,夫妻之间也必须履行同居义务。所以,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都要求夫妻之间必须履行同居义务。
王传明(中法网网友):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同居是权利还是义务,是义务就必须履行,是权利就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结婚是以感情为基础依照法定程序结成的有特定人身的契约。由于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得到法律的认可,便赋予了特定的男女互相有同居权,反之,同居则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同居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义务。既然是权利,是否行使则由权利人自己决定,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对权利人放弃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指责,更不能强迫其行使权利。按照法学原理推论,既有权利主体就必须有义务主体,夫妻之间为了行使同居权,对方是否就是义务主体呢?不是!同居权针对夫妻来讲,权利主体是双方共同行使,而不是单独行使,且双方行使同居权目标一致时,才能实现同居权,因此说,同居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夫妻。而义务主体则是除夫妻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所负的也是不作为义务,即不得干扰特定的夫妻行使同居权,否则便是违法的。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就是互相忠诚,不得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同居,一方不得以自己行使同居权而损害对方的其他权利,否则也是违法的。相对于同居权而言,夫妻一方也有分居权,分居权是从夫妻权利分离出来的,它隶属于人身自由权。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规定明确赋予了分居权的合法性。因此,一方不愿同居,对方不得强迫,更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夫妻双方的配偶权该如何实现?配偶权中是否包括同居义务?
刀巴(中法网网友,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公司法律顾问):
  对于同居权的问题,我认为首先要明确的是婚姻的范畴。从社会意义上来说,婚姻是个法律范畴,但从个体意义上来说,婚姻是个道德范畴,或者可以这样说,婚姻是在道德认可基础上受法律保护。因而,我们首先应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讨论同居权的问题。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处在未离婚状态,强制要求同居,可能导致摩擦的升级。而违背一方的意志强制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强奸,虽然我国的法律对婚内强奸没有明确界定为犯罪,但这种不道德行为一直是为大家所不认可的,即为道德所不接受。配偶权的实现,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来强制执行,应该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自由,我认为,对于婚姻,法律的介入还是越少越好。
商建刚(中法网网友,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诠释配偶权的内涵。我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丈夫的配偶权不包括要求妻子履行同居义务。理由有三:其一、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说,法律只是禁止妻子与他人同居,但是法律并没有要求妻子一定与丈夫同居。妻子当然有权既不和他人同居也不和丈夫同居。其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准予离婚。根据该条可以推论,分居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其三、根据基本法律,夫妻具备各自的人身自由,女子结婚后并不因此丧失回娘家居住的自由。
汪顺生(中法网网友、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配偶权的实现应贯彻自愿原则。中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国家。在婚姻法律关系中,配偶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配偶权实现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夫妻同居。夫妻同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条件之一,也是人类得以繁衍的前提。同时夫妻能否同居也是衡量婚姻质量的标准之一,涉及到配偶权能否正常行使。应当指出的是婚姻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原则。如果夫妻一方拒绝履行同居的义务,则另一方不得采取强制的方式实现其配偶权。否则,就违反了自愿原则。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达到两年以上,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任何一方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得要求法院支持其强行实现配偶权的请求。
静井水草(中法网网友,广东饶平教师进修学校政教组):
  在婚姻法中,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夫妻双方配偶权的实现与其应尽的义务是紧密相连的。配偶权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实现,包括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和处理权、亲权、扶养权、生育权等。配偶权中包括夫妻有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但这里的同居义务指的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双方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忠实、互相扶养、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等,假设一方要求分居之后,仍尽了上述义务的,可以认为其已履行了同居义务了。从某种意义上讲,同居义务不是指夫妻双方一定要发生性关系,也不能简单地以居住场所是否在一起来确定是否履行了同居义务。

   3.夫妻一方可以以配偶权未实现为理由提起 离婚诉讼吗?
杨才然(中法网网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法院对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还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具体而言,有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配偶权未实现可能是由上述情形之中的一种或几种构成,也有可能是由于其他非感情破裂的原因所导致,不能笼统、抽象地说夫妻一方是否可以以配偶权未实现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关键还在于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是已经破裂还是仍然有和好的可能。
李边民(中法网网友,北京燕化炼油事业部):
   一个稳定和谐的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的"感情",而不是夫妻之间"配偶权"的实现。如果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和或破裂了,即使实现了"配偶权",良好的婚姻关系也难以维系,这样的婚姻也只是一种貌合神离的关系,最终也会走向解体;相反,如果夫妻之间感情基础牢固,即使没有完全实现配偶权,如有的夫妻由于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再过性生活,其婚姻关系也很稳定和谐。所以,我国婚姻法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条件,而没有把"配偶权"的实现与否作为离婚的条件。"配偶权"是一个很笼统、复杂的概念,配偶权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实际上也难以作出明确的界定,因为绝大多数夫妻在实际生活中只实现了并且也只需要实现部分配偶权,而不必要也不可能实现完全的配偶权。如许多夫妻之间并没有也不必要尽相互扶养的义务,因为夫妻都有工作,都有独立的足以维持自己生活的经济收入,所以不需要对方扶养。
如风(中法网网友,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法官):
  我认为可以以配偶未实现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指的就是双方因感情不合互不尽同居义务的情况。我们承认婚姻有自然属性,就要承认和保护夫妻的同居权。如果是一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拒绝同居,势必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在审理时要考虑有无正当理由,导致分居的真正原因等等,然后作出合理判决。

   4.妻子拒绝同居,丈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否 违背法的精神?
鳄鱼(中法网网友、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主任):
  妻子刻意拒绝同居,并且没有缓和的余地,夫妻感情濒临破裂。此时丈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滥用诉讼权利,法院不应该支持其主张。法律保护的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开了自愿,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本无从谈起。丈夫强迫妻子与其同居,不仅违背法律的精神,也为道德所不容。作为丈夫,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会支持丈夫的诉讼请求。
Chrishui(中法网网友、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同居义务是以夫妻双方之间的情感为基础和纽带的,是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人类理性的考虑。同居义务决不意味着是性暴力合法化的基础,婚姻承诺的是"爱"和"信任"。婚姻可以视为是夫妻双方缔结的一项契约,而夫妻双方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决定住所、同居、生育、日常事务的代理、夫妻之间的忠实等都是这项契约的内容,即缔约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婚姻是夫妻双方同意进行性生活的承诺,但是性生活不仅是一种生理需求,更是建立在性爱的基础之上的,性爱是行为人的自愿行为,不是强迫的行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应强迫对方进行性行为。因此丈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疑是违背法的精神的。
叮当(中法网网友):
  自由权是人类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之一,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后仍然享有满足个体生存发展所需要的个体自由。而决定是否与配偶同居是个体自由中重要的一项,尤其对中国妇女而言,这与我国的历史传统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丈夫的申请严重侵犯了妻子的自由权,这是严重违背法的精神的行为。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25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