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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益诉讼的发展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4-06-15
  公益诉讼这种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谈,但是公益诉讼不等同于公诉,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概念。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不正当竞争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造成环境污染但又没有直接侵害某一具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直接利益;国有资产流失等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形式。公益诉讼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数量将呈上升的趋势,范围也将逐步扩大,包括各个公共领域。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法人、自然人等站出来保护公益利益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标志,也将带动公益事业和公共利益的进化和发展,对社会是有益的。笔者认为公益诉讼该保护,该维护,该发展,公益诉讼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公共利益是全社会每个公民应该主动维护的,公共环境、公共权益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是进一步保护公民生存、生活秩序、环境的大事。
  那么谁来主张诉讼是一个大问题,任由一些自愿的人士去代替社会公众监督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公益诉讼要发展必须是有秩序的、是有法可依的诉讼程序。必须要有一些专门的职业,机构去主张,是形成规模的。笔者建议,除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共秩序等公益性犯罪行使公诉权利外,对其他的社会团体或特定职业代为行使诉讼权利也是必要的。如,消费者协会授权代为诉讼,环境保护监督机构代为主张公益权益,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均应授权,或者对于笔者这样的法律工作者指派每年办理一定数目的公益诉讼,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绝对有益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现阶段在法制没有将公益诉讼列入诉讼种类中的时期,公益诉讼的主张是否会给法治环境带来冲击。首先,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益的保护大部分与主张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就会导致没有起诉资格。不能否认,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不便对所有起诉的案件都给予审理,这样影响诉讼效率并加大诉讼成本,但有条件的给公益诉讼放宽立案标准笔者认为符合法治进程。为了贯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监督行政执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扩展了行政诉讼的主张权利人。这也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益诉讼这种社会公共事业特殊类型的诉讼适当放宽受案范围可以借鉴的。
  应该说公益诉讼还存在的证据调取,诉讼成本问题,公益诉讼的原告诉讼风险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都是影响公益诉讼存活的一些致命问题。但看一个事物是否有生命力在于其是否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否促进社会进步只要其是好的就应该发展。这也正是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黄关从提出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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