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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岂能为领导意志所左右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4-07-01
  生活报2004年6月27日酷评版中刊出了一则这样的报道“一家民企,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甚至不是第三人,却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强行执行走200万元。当记者追问该院丁建中副院长时,他振振有词地讲“领导派我们的活我们得干吧?领导作出的决定不一定都对,领导作出的决定我们不执行是绝对不对的。”
  对该副院长的一席话,乍听起来,仿佛颇有道理。但仔细一琢磨,不仅让人大为震惊,法院办案岂能为个别领导的意志所左右?
  从“领导派我们的活,我们得干吧?”想到的。这里的领导,笔者想绝不是法院的院领导,因为丁副院长本身就是院领导班子成员,还因为院领导深知法律的严肃性,绝不可能知法犯法,将错就错。那么这个领导想当然该是凌驾法院之外或之上的领导。领导分派的工作无疑要干,但作为掌握司法的人民法官,也绝不应当走“两个凡是”的老路。不分清红皂白、不分是非黑白,不分是否违法犯罪,就一味地无视人民利益地强制执行。是不是该分析一下,领导让下属干的是什么活?如果分派的活是为人民服务、体现民意的活,作为下属当责无旁贷,要认真尽职尽责。如果是领导违反了党纪国法,分派了损害人民利益的活,下属是不是明知错误,还运用手中的权力去铸就大错呢?
  从“领导作出决定不一定都对,但领导作出的决定我们不执行是绝对不对的”想到的。分析这句话,可见丁副院长尚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也知道领导的决定也有错的,但为什么就是错了还要不折不扣地去执行呢?为什么还坚持认为“不执行是绝对不对的”呢?答案简单的很,那就是对“领导”负责,才能戴牢乌纱帽。当年七品知县徐九经高歌“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后毅然辞官而去。丁副院长这样一位多年经党培养、精通法律的法官,却不及封建官场徐知县,不仅让人深感惭愧。
  从这两句话中,笔者也仿佛看到了丁副院长的一脸无奈。宪法虽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并没有规定不受执政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丁副院长话中的“领导”最低也应该是区党委、区政府、区政法委或是区人大的领导吧!或是上级法院的领导。决定是错误,但要求法院执行。一个区法院又能怎地?独立办案、公正执法吗?如果是,可以想象得到丁副院长仕途已到尽头。这就是由案件中折射出的在依法治国中法与权力的冲突。是法治还是人治?法大还是权大?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套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政府权力无非体现为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事权、军事权等等,这里面行政领导人是这些行政权力的总管理。司法工作当然也要受行政上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及人大的监督。办案时,对这些领导的话,法院就不能不考虑,这些领导的话、报告、指示远比法律更有效力。于是,办案就被领导意志所左右了。
  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屏障,它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得到维护。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绝不是个别领导意志所能改变和肆意侵犯的。笔者衷心希望“领导”再派活时,这份活是反映民意的活,是百姓拥戴的活。而不是违法违纪、损毁人民权益的活。他的这个决定,应当在决定之初就被制约和框架在相应的机制里,不能出台。作为人民法院在办案时,也应时刻拥有“司法为民”的理念,而不是“司法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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